財務和會計制度是一間公司非常重要的功能,大家一起開公司就是為了要賺錢嘛!但是說到錢就是尷尬就是傷感情,股東小林發現公司財務有問題,該怎麼行使他的權利呢?
第一要講的就是股東的知情權,也就是查帳的權利有哪些?依法該如何查?第二是關於公司利潤的分配順序,還有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對於知情權兩類公司它的規定不完全一樣,其中重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複製這就是知情權的行使的範圍。
第一可以查閱複製(財務會計報告...),知情權的行使是沒前置條件的,也就是說只要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必向公司提出請求說明目的,第二是可以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不一樣是有區別的,只能查閱不能複製,並且要向公司提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所以兩者區別整理如下:
1.財務會計報告知情權的範圍較大:
可以查閱複製且沒有前置程式,只要是股東都可以要求查閱而對於會計帳簿知情權的範圍小、只能查閱不能複製,另外就查閱會計帳簿應當有前置程式說明並且要出書面請求。
2.公司可以拒絕但要有合理根據:
公司認為股東查帳有不正當目的話,可以拒絕提供查閱,這時股東可以說我的知情權被侵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大陸司法解釋四有特別提到什麼叫做股東有不正當的目的?)
這裡的訴訟必須符合什麼條件呢?
前提是原告要具有股東資格:
必須要證明原告在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認定查帳有不正當目的,且必須是屬共益權的範圍,因為股東的知情權相當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其他所有股東權的基礎,比如說其他的股東要求紅,連查帳權都沒有的話怎麼能夠知道分到的錢,因此知情權原則是不能被剝奪的。
而什麼情況下可以被公司拒絕呢?不正當目的到底是什麼意思?
第一種情況是股東同業經營:
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和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的話(PS:董事和高管原則是不允許同業競爭,而股東則沒有這個限制),比如說股東小林現在投資一家餐飲公司,小林只是一個投資方,他不能干涉餐飲公司的業務,後來小林自己又開了一家餐飲食品加工廠,自己搞同樣的業務。這個是被允許的,因為小林是股東身份跟董事和高管是不一樣的,因為股東是投資方,並不參與被投資公司的經營,只不過小林雖然自己可以從事相競爭的業務可以同業競爭,但小林能不能要求再去查餐飲公司的帳呢?這裡就要看小林有沒有向他人通報;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小林如果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前三年內曾向他人通報,則公司得拒絕查閱。
另外可否以章程、股東間的協議實質性剝奪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查閱等等的權利?
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複製,也就是說現在公司章程規定,如果股東出資不到位不允許查帳或者規定公司的股東持股不到10%,不允許查帳,就算章程有這個規定也不能夠限制股東的查帳權,因為我們講到查帳權是屬于股東屬於知情權的範圍,是屬於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一個基礎,所以不能夠以出資不到位、出資瑕疵或者持股比例不夠限制剝奪。
**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區別
只可以查財務會計報告是不可以查帳簿的(大陸股份公司相當大,如中石油,如果隨便容許股東查帳簿,會引起很大的經營問題),第二個區別它的形式只有查閱而沒有複製,股東依據章程請求查閱特定的文件材料應當受理。
***所謂的公司的收益是指今年公司掙的錢
例如:公司賣手機的收入是100萬.而公司的工資成本費用是80萬,所以今年公司的收入20萬
,這個20萬是不能直接拿去分給股東,還有一堆要交的東西之後剩下的才能分給股東,所以公司這20萬的收入,依照公司法是有一個分配順序的:
首先第一,收入減去支出,利潤減去、補虧、納稅,另外還要提公積金然後才是向股東進行分紅,這是法定順序不能夠以協商方式改變,不是非有利潤不得分紅,而是非有盈餘不得分紅。
***納稅和補虧
今天收入是20萬,首先要交企業所得稅,大陸企業所得稅一般是25%,另外如果有虧損的話還要彌補虧損,這就涉及到這20萬是先交稅還是先補虧的一個問題,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納稅年度虧損準備予以向以後結轉,用後面年度的所得來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比如2018年最後收入是20萬,現在2016年虧損是5萬塊,2018年的收入20萬先減去2016年的虧損5萬,然後餘的是15萬還要減其他的費用等等,因此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減去各項扣除那些基本費用,再減去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5年前到2013年),彌補完後剩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剩下的再乘以企業所得稅的稅率25%。
所以說有收入先補虧再去交稅,在大陸叫做用稅前收入去進行補虧,但是假設這個公司除了五年內的虧損之外,還有2008、2010年的虧損沒彌補,這時就要求先交稅再彌補,也就是用稅後利潤進行彌補。
還沒完呢?還要提法定公積金或經股東會決議提任意公積金,最後向股東怎麼分呢?兩類公司不管是有限還是股份公司,約定有優先,先依據章程比如章程約定均分就平均分,章程沒有約定
按實際的出資比例來進行,這裡的分紅權就是利潤分配請求權,如果股東小林要求分配利潤被拒絕,該如何打官司呢?
案件訴訟中的問題,是大陸司法解釋四的第三個問題 ,第一是以公司為被告,不能夠以董事會為被告也不能以股東會為被告(股東有時會作出決議不分紅),但被告不是股東仍然是公司,
第二其他股東基於同一理由提告的話是共同原告,這時股東要提交載有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決議中如果有具體分配方案,比如說按照實繳出資比例來分,法院會直接判公司按分配方案,按股東會決議來進行分配,這是股東如果有提交了股東會決議的情形,如果股東沒有提交有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根本沒有開股東會,這種情況下法院是駁回股東的起訴,也就是法院對怎麼分的問題不會去做判斷。
***公積金
公積金性質上是一個儲備金,實際上呢!相當是個蓄水池一樣,也就是,公司今年好不容易掙了錢了、不能夠把掙的錢全部分掉,不然明年虧損了怎麼辦,所以說公司掙了錢要拿一部分錢
出來放到蓄水池中間防患於未然,公司以後擴大生產,就可以先拿公積金的錢去擴大生產,另外公積金它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彌補虧損,所以說公積金的本質是一個儲備金的性質。
公積金分3類
1.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直接規定,提取稅後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到註冊資本的50%,這裡的累計不是利潤的50%,計算基數是註冊資本,也就是當時設立時的註冊資本 ,說明了蓄水池中的水已經比較滿了,這種情況下可以不再提存,再來談到第三個比例25%公積金轉為資本,強調的是只針對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所留存的該項不得少於原註冊資本的25%,也就是蓄水池中公積金,可以用來轉增為資本,但是不能全抽乾。
2.任意公積金
第二大類任意公積金沒有任何限制。
3.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並非公司生產經營掙的錢,它是指股份公司超過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所得股份的溢價款,溢價款是資本公積金以及大陸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列入資本公積金,也就是其他資產重估增值的部分列入資本公積金,為什麼說資本公積金不是公司自己生產經營掙的錢呢?
首先來瞭解一下什麼叫做溢價款?比如說中石油準備發行1億股股票,每股股票票面金額是一塊錢,大陸發行股票票面金額都是按1塊錢計算,舉例這裡票面金額是一塊錢發行1億股,但是中石油是一檔強勁的股票,一發行,市場大力追捧成1股10元,這裡就溢出來九塊錢,1億股就溢出來是九個億,但這些錢不是它生產經營掙的錢而是屬股東權利,因為這1億股賣給了張三李四,張三李四是10塊錢一股買的,張三就成為中石油的股東,這十塊錢是張三腰包裡掏的錢,所以說溢價款是屬於股東也就是所有者投資者權益,雖然是到了中石油的賬上,可是在做賬的時候它不是作為中石油的股本,股本是按照票面金額乘以發行的股份數,所以中石油這次的增資擴股是一個億但是他實際到的錢是十億,其中多餘的九個億做賬是列入到資本公積金。
而所謂資產重估增值,就是當時小林設立公司用一棟房子出資,價值是10萬結果過了五年房產價格高漲,房子重估增值100萬,這房產價值多出來90萬,這90萬不是公司生產經營掙的錢,仍然是屬於股東的權益,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因為公司虧損是公司生產經營中的問題,不能把股民的錢溢價款用去彌補虧損,所以公積金的三個用途,補虧擴產增資,其中補虧是不能用資本公積金彌補。
***公司的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公司名稱變更,此外有三個重點,第一變更章程、第二增減註冊資本、第三是變更公司類型:
如果是有限變股份公司,就符合後面準備變的股份公司的設立條件就可以了,大陸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最低是多少人?有限公司是1到50人,股份公司是2到200人,所以如果小林原本經營的有限公司要變更為股份公司、發起人就要2個。
特別要提的是修改章程、增減註冊資本、變更公司類型和解散,就公司內部來說都是要求過三分二以上表決權,章程資本合分散變更形式667(66.7%),在這的667是指2/3以上表決權而什麼是表決權,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外部的話就要去工商局進行變更。
**公司合併和分立
這裡先來講一下合併的分類有兩類,第一大類是吸收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第二種合併為新設合併 ,兩間公司合併設立成立一間新的公司,合併後各方解散,首先合併分立都是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不能是董事會,再來合併分立就不再需要經過公司法清算,因為合分中間就會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第三合併程式中通知債權人並公告,要注意時間,合併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報紙上公告30日,在合併程式中債權人接到通知30日沒有接到通知45日時間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合併之後由新公司來承受。
公司分立兩種型態
第一種是新設分立,一家公司分為多家公司,這我們講的拆分是因為反壟斷的需要,第二種情況是派生分立一家公司的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另外一家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在分立程式中債權人沒有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程式,在前面合併程式中,合併跟分立就債權人的問題上相同的是10日內通知30日在報紙上公告,不同的地方合併是在通知公告之後債權人可以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但是分立就沒有說到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提供擔保,所以就債權人的保護這二者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為什麼在分立中間只提到一個通知債權人而沒有說到債權人可以要求償債或提擔保呢?是因為分立的話,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解散是公司死了(駕鶴西歸),清算呢!公司火化(雲消霧散)
所以說從解散到註銷中間的這段過程叫做清算,首先我們講一下什麼是解散上公司死消滅三大類解散原因。
1.一般解散或者章程規定到期了
2.強制解散:主管機構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
3.股東請求解散
*****司法解散是大陸公司法182條大前提,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股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什麼叫做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受到重大損失,這的僵局就相當於是電腦當機,也就是說公司營業執照還在,股東天天吵架打拳做不出任何有效的決議,司法解釋有提到下面所講的四種情況就是屬於該情形:
第一兩年不開花:
公司持續兩年無法召開股東會
第二句話是兩年不結果:
是指股東表決的時候怎麼都達不到那表決比例
第三種情況是常吵成一鍋粥
也就是董事長期衝突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股東以知情權分紅權受到損害或者虧損不足償債或者被吊銷營執照都不構成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也就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前提只能是僵局的情況,因為法院並不管理公司內部的經營,如果股東提出侵權侵犯我的分紅權之訴,這樣也不能請求公司解散,對於司法解散,原告須是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被告是以公司為被告,如果一併請求清算,法院對清算申請不予受理.因為案由是解散之訴,大陸一案由是一立案,提起解散之訴只能是判你解散還是不解散,如果解散之後還不清算的話,可以再去告一下提起清算之訴,股東提起解散向法院申請保全可以,但是法院採取保全是有前提的,前提是股東提供擔保並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清算
有兩種自行清算及指定清算
自行清算:公司確定解散,清算完了之後就是去市場局註銷登記,自行清算它的清算組組成在有限公司是由股東組成。
指定清算:
他的大前提是沒法自行清算,比如說公司沒有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是違法清算
誰來指定?先是債權人指定再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不解不清逾期不清算或者是拖延清算,才是股東去申請。清算組的組成可以是股東董監高仲介機構.還有專業人員。
清算組是幹什麼的呢?
清算過程中講的是三清三禁,三清是清產、清債、清稅,首先是清理公司的資產,資產負債表...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是報股東會或者法院確認,再來如何清償?依序是先還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稅、債,最後再向股東分剩餘財產,股東分配剩餘財產是股東很重要的自益權。
清債必須通知和公告債權人10日內通知,60日公告(注意公司合分:30日公告)
三禁講的是什麼呢?
第一禁是申報債權期間不得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要等到清算方案被股東會法院確認之後
第二禁是不得開展和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禁是指禁止違法分配
因為最後的財產是有分配順序的,先還清算費用再還工資再是稅再是債,再是最後向股東分剩餘部分,這個順序中最重要的點叫做股權滯後於債權,什麼叫做股權滯後於債權呢?說明股東分最後的剩餘財產一定是在債權人之後,再來講到清算中的訴訟該如何處理呢?公司依法清算注銷登記之前關於公司的民事訴訟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在清算過程中它是獨立的法人叫做清算中法人清算中公司,由成立清算組的組長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沒有成立清算組的由原來的董事長代公司參加。
讀完了這篇,相信大家對於在大陸經營公司的財務制度應該有個概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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