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在大陸經商的友人問起,為何沒做啥事?被抓去定罪?
這時可能要回頭想想除了沒做啥事外?(製造、提升風險),有沒有一些法律要求你做啥事,賦予你義務的情事且有作為可能性?
例如:
鄰居闖入了你的家中偷東西,你飼養的獵犬瘋咬攻擊了闖進來的小偷,小偷被攻擊已經喪失了竊盜能力,不法的情形已經消失,此時法律會希望你阻止獵犬繼續攻擊,因為小偷是在你的房內(特定區域)被攻擊而獵犬(危險物)法律賦予你管理義務,你還放任獵犬把他咬死,這時就有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你走在路上看見甲殺乙,甲本來已經後悔,停止殺乙,並打算把乙送去醫院,這時你發現乙是你的仇人,你卻勸阻甲救乙,雖然沒有在特定區域也沒有危險物,但法律希望你不要做勸阻救助的行為,而你卻做了,對甲起了作用,乙也因此死亡了具有因果關係,那麼此時就有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教唆犯。
你的小孩(未成年)正在掐住別的小孩脖子,你卻不去阻止他,導致別人小孩死亡,因為你對自己的小孩有法律上的監管義務,你卻沒有阻止他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他人法益),也可能成罪。
你聽見井里有人喊救命,跑去拿條繩子準備救人,繩子放下去之後,發現裡面是你的仇人,結果就放棄拉繩子,此時因為沒有作為義務的來源不成罪,但是如果你已經自願拉他起來,結果拉到一半又後悔,情況改變了,你拉他起來雙方已經形成一種依賴關係,他的法益保護依賴於你,你就負有繼續保護的義務,從而如果你放手讓他掉落致死,就有可能成罪了。
進階補充:
不作為犯又可分為真正跟不真正,真正不作為犯屬行為犯,不真正不作為屬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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