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商標種類
日本商標法將商標分為四種類別:
1.商標
商標是指為了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之標章。
2.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是指由團體(如商工會、財團法人)所註冊,為指示該團體的成員(如自然人或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而使用之標章。團體商標與一般的商標不同,其商標權人與商標使用人可以是分離的,不為同一個體。
3.地域團體商標
地域團體商標是指由法人(如農會、商工會等)所註冊,為指示該地域團體或其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而使用之標章。地域團體商標必須採用「地域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之文字之形式,且該地域名稱與商品或服務間須具有關連性。
4.防禦商標
防禦商標是指當一註冊商標係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或為著名商標時,該商標權人可在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註冊多個相同的商標,以達到防禦他人使用類似商標混淆消費者的目的。申請註冊防禦商標的要件為:
(1)擁有已註冊之基礎商標
(2)該基礎商標在原商標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已為相關消費者及公眾熟悉
(3)他人商標有混淆的可能性
二、日本商標型態
日本商標法於2015年修訂除了原有的「文字」、「圖形」、「記號」及「立體商標」外,開放了「聲音」、「顏色」、「動態」、「全像圖」及「位置」商標的申請註冊,只要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可成為商標。
非傳統型態商標是指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記號及立體商標之外,其他可以透過感官認知的商標態樣。日本商標法所明訂的非傳統型態商標包括:
聲音商標:以音樂、聲音、自然音等形成的商標,可從聽覺認知。
顏色商標:僅由單色/複數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
動態商標:文字及圖形等伴隨時間的經過而變化的商標。
全像圖商標:文字及圖形等全像根據其他方法變化的商標。
位置商標:文字及圖形等標識附加於商品中特定位置的商標。
三、日本商標申請條件
申請日本商標需符合以下條件:
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商標應具有識別性。
商標不得與在先權利相衝突。
四、日本商標申請流程
日本商標申請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日本特許廳(JPO)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書、商標圖樣、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清單等材料。
2.形式審查
JPO商標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規定。
3.實質審查
JPO商標局對申請商標是否具有可識別性、是否與在先權利相衝突等進行實質審查。
4.初步審定公告
如果商標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JPO商標局將發布初步審定公告。
5.異議期
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對該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6.審查裁定
JPO商標局對異議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定。
7.註冊公告
如果商標申請未被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JPO商標局將發布註冊公告,並頒發商標註冊證。
五、日本的商標申請註冊相關規定如下:
申請方式:日本商標申請方式有兩種:單一國家申請和透過馬德里商標指定日本為申請國家之一。
申請時間:日本商標申請到核准註冊所需時間約為7-12個月,如果發生核駁需要答覆則申請時間會延長。
申請文件:提交日本商標申請所需的文件包括申請人證件(個人申請需要身份證影本,公司申請需要公司登記表影本)、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清晰的商標圖樣,以及商標申請的類別及商品/服務(採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流程:日本商標申請流程包括提交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以及公告和註冊。
專用期限:商標註冊自公告之日起10年有效,屆滿前6個月可以再申請延展十年。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包括商標違反公序良俗、一般性通用名詞、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不具識別性商標且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者、主要作為姓氏使用之標示、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等。
7.日本商標申請注意事項
日本商標申請採用一案一商標原則。
日本商標註冊有效期為十年,可無限次續展。
日本商標自註冊公告之日起享有權利。 日本商標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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