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聊一下大陸公司裡的董事會,各位應該時常在電視上看到或聽到肥貓董事,但是不一定都知道董事都在幹嘛吧,董事會是屬於公司的執行機構,而經理則是一般常說董事會及其聘用的經理,所以說經理其實不是一個獨立的組織機構,它是附屬在董事會之下叫做輔助機構,輔助的是誰呢?輔助董事會啊!
****董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所以它是在股東會之下負責執行決議事項。
二、決定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股東會決定的是經營方針,董事會決定的則是經營計畫。
我們常說的年度經營計畫、月度經營計畫、股東會決定的是投資計畫,也就是股權投資、還是證券投資那個計畫要不要幹是股東會來決定的,但是董事會決定的是投資方案,投資方案其實是具體的執行內容。
三、制定年度預算、虧損增減資、合併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機構設置。例如:公司要不要設個團委或設個資產管理處。
另外什麼是基本管理制度呢?最常見的一個是薪酬制度就如何進職、如何加薪這個薪酬制度,還有人事制度,這一塊是屬於最基本的制度。
六、定人:這個地方的人是我們講到的高管、決定聘用經理等等或者是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這個經理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說的經理,物業經理不是這個級別,比他稍微要高一點點
,也就是我們日常中說的CEO這個級別。
**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公司313,也就是設置3到13人都可以,小的話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就可以了,這裡的執行董事相當于董事會,董事是由誰來選舉產生呢?答案是股東會,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和監事都是經由股東會選舉。
**職工董事
職工董事的大前提是兩個以上的國企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為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會中除了股東派的代表之外
還要有職工代表。
**董事長
董事長、副董事長產生辦法,在有限公司是由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長則必須是選舉產生,另外任期的話兩類公司完全一樣,每屆不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以下是兩種續職情形!
1.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2.辭職導致低於法定人數。
對於董事會的決議規則,不管是有限還是股份都是一人一票,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比如說多少個人出席能開會,章程中規定過半數出席才能開,這就是屬於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
例外:當有限公司現在要開董事會了,到底是怎麼開?一年開幾次?是多少個人出席可以開?完全 是自己商定就可以,但是有一個是不能商定的,就是董事會表決的時候,是要採取什麼樣的表決方式呢?答案是一人一票,這就是所謂的除本法另有規定。
*****經理
可以作為法定代表人,大陸現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或經理,到底是由誰來當是章程定,經理屬於公司的高管,我們常講董監高,董事和高管是不得兼任監事的,因為監事的職權就是監督董事、高管,整個經理的職權就是輔助董事會,去組織實施董事會的這些工作。
另外還有擬定基本機構、擬定基本制度、具體的規章,注意它唯一的兩個有決定權的是制定具體規章及提請聘任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董事會之外的其他負責人,實際上就是指公司的主管中層級別,這裡特別講到,基本的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兩者的區別何在呢?
上、下班時間就是屬於具體規章,因此就勞動紀律這一塊是由經理來定,基本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人事制度和薪資制度、升職晉級則是由董事會來定。
***監事會
監事會專門是負責監督的,大的公司有監事會、小公司的話設1到2名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不少於三人、必須包括兩大類人:
第一是股東。
第二是公司職工,人數不低於三分之一。
不管你是不是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要你有監事會的話,就是兩部分人股東代表以及職工代表,也就是他是個法定的職工監事,監事會的職權:
1.檢查和監督公司的財務。所以監事會是沒有經營權的。
2.對董事、高管進行監督,另外就是對董事、高管提出罷免的建議,這裡特別談到監事不能直接罷免,因為董事是由股東會去罷免,高管是由董事會去罷免。
3.要求予以糾正,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
**監事會跟股東會、董事會的三者的關係
1.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2.提議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董事會不履行時),監事會列席董事會會議並且提出質詢和建議及調查,但如果監事會自己看不懂帳呢?他有可能要聘會計師、還有審計師,這些報酬費用是由公司承擔。
**經理
他只跟董事會發生關係,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用。
*1人公司再投資的限制
再投資實際上只限制到了原始投資人是自然人的情況,它是指小林只能投資設立一間一人公司,小林名下不能有兩個以上的一人公司只能是一個,該一人公司是指小林是原始投資者,小林設的這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對這個再投資的限制只適用頂端是自然人是小林的情形。
然而對法人股東是沒有限制的,那麼什麼是法人股東呢?
例如:萬達集團現在是金字塔的頂端,那些大陸二線三線城市的萬達廣場,有的是萬達公司的分公司,有的是它的子公司這種形式都是可以的。
**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
原則上獨立法人、獨立責任,小林作為投資人不需要跟債權人直接面對面,例外的話是指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也就是小林的個人財產和公司的財產完全混同合二為一,小林應當對公司的債務(也就是股東跟債權人發生關係了),對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出資瑕疵
小林是這個一人公司的股東,當時自己承諾出資10萬,過了期限了出了2萬就不出了,但是小林的個人財產跟公司的個人財產是能分開的,這種情況下小林有沒有問題呢?有問題,屬出資瑕疵的股東,那麼這種情況下小林對公司的債務就不是無限連帶,只就未出資本息範圍之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跟有限公司相同的地方都是獨立法人、獨立擔責,不同的地方是股份公司它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的股份,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適用的就是出資比例。股份公司的特色有:
第一:典型的資合公司。
第二:資本是股份化、證券化。
第三: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股份公司是公開公司具有開放性和社會性。
**股份公司的設立制度
設立條件跟有限公司基本一樣,要有人、有章程、有出資,只不過呢它的發起人是2到200人,有限公司是1到50人,另外章程、名稱、住所還有出資規定都完全一樣,設立方式大陸總共就兩種方式:
1.發起設立:是計對比較小的公司。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用發起設立,股份公司中的小規模的部分用發起設立,什麼叫發起設立?就是所有的資本都是由發起人自己來認購或者認繳不跟第三人發生關係,註冊資本是認購的股本總額。
2.設立方式比較複雜是募集設立:
第一募集設立發起人是認購的一部分,其餘向社會公開募集叫做公募,向特定對象募集叫私募,募設的話註冊資本是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為什麼它是實收呢?
因為募集設立會跟第三人發生關係,特別是公募,你是把社會上的閒散的資金、股民的錢都給弄過來了,因此呢會有比較大的風險在。
第二發起人認購的不低於35%。
募集設立的具體程式:
第一發起人要認購股份
兩書:發招股說明書是公司發、向社會公開發,股民填認股書
兩協議:
第一個是叫做承銷協定,要有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定。
第二個協定是代收股款協議,股款是錢所以說是跟銀行簽代收股款協議。
下面就開始驗資、召開創立大會,股款繳足之後必須經驗資機構驗資,驗資機構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另外須在30日之內召開公司的創立大會,創立大會其實相當於是股東大會,只不過時間點不一樣,股東大會時間點是在公司成立後,在經營過程中召開股東大會,創立大會在成立前就在設立籌備階段,股款繳足時間30日。
創立大會應當有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舉行,創立大會是幹什麼的呢 ?
創立大會主要的職權,兩審兩人一通過:
1.兩審第一審發起人籌備報告,第2審審核設立費用、審核發起人抵作股款財產的作價,比如發起人是用房子出資、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這個估價到底合不合適。
2.2人是指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一通過是通過公司的章程,章程是由發起人訂立,創立大會通過。
另外交完股款之後原則上是不能抽回。但是有3個例外:
(1)沒有募足股份。
(2)沒有按期召開。沒有按期這個期是指30天。
(3)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股份公司也分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一股東大會的性質:
一樣是管人、管錢、管方向,職權也是一模一樣,會議分為年會、臨時會議但少了首次會議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當監事會不召集主持的時候由大股東召開只有一個條件,就是由出資額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召開,而對於股份公司還加了一個條件就是持股時間連續90日加10%,因為這裡要求的你必須是個真正的投資性的股東,而不是投機性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章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通知程式
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比如通知中說我們要開個股東會,大家討論一下要選一個董事換一個董事,結果開著發現還有好多議題,例如分紅方案,那麼這個分紅方案在當時的通知中沒有提出來,所以作成決議的效力屬於未形成。
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範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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