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覺得跟股東觀念不合,不想幹了,如何把股權賣掉了?這邊來我們看一下有限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問題,所謂的股權轉讓法理,其實整個的理論基礎就是講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資兩合的性質。
例如:小林是公司股東,把股權賣給麻吉小天,相當於小林就離開公司,然後小天作為新股東加入這個公司,因此對現有的公司來説是換了人了,影響的是現有公司的人合性、所以整個的股權轉讓規則,下面要講的就是人合加資合的問題。
1.首先第一個問題股權的對內轉讓:
股權對內轉讓是指小林和小天同是這個公司的股東.他們兩個之間互相是買賣股權,這種情況,沒外人加入,只不過是兩人之間持股比例發生了變化,所以說對內轉讓是不會影響到人合性的,它指的是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全部或部分股權,意思就是自由轉讓,只要兩人協商一致,股權就可以買賣不需要通知其他股東,也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原因是不影響人合性。
2.對外轉讓問題:
第一個規則對外轉讓的話都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裡的過半數不是指過半數表決權,這裡講的是人頭主義,比如說公司股東是11人,扣除自己剩下的10個股東的過半數也就是6個以上同意,程式上,對外轉讓需要通知其他股東,除了大陸公司法72條71條規定之方式外(書面...等),大陸司法解釋四增加了1個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也就是說現在除了發信、發函書面通知之外;還包括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例如:微信、視頻之類,只要能夠固定下來的證據就可以達到同樣通知效果。
另外來講兩個後果:
(1)其他股東接到通知30日不答覆視為同意(2)不同意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這個規則體現的是資合性,你想小林是公司股東有10%的股權,因為不想幹了,好不容易找了承接人,願意花100萬來買我的股權,由於其他幾個股東不喜歡這個外人,就應該買我股權,因為畢竟股權除了具有人身性還具有財產性的呀。
****優先購買權
1.所謂的優先購買權是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在這前提下又規定必須符合同等條件,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合性。
而什麼叫做同等條件(大陸司法解釋四)要考慮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等因素,何謂股權轉讓的數量?
例如:小林想把他共是10%的股權全部賣給外人、外人準備給10萬塊錢,另外內部股東小天說,同等條件我只願買你51%(內部人想買的是部分數量)而外部人想買全部數量,這個數量仍然不平等.因此在這內部部分購買股權就不符合同等條件。
另外還有支付問題:
同樣是10萬塊錢,外人說我一次給你10萬塊錢,而內部股東小天說我也給10萬,但分十年分期付款,這也不符合同等條件。
但不限這三種方式只要根據商業慣例計算一下.大概差不多就認是一個同等條件。
2.是關於優先購買權行使時間司法解釋四的問題
接到通知後在章定的時間內行使,章程沒規定的話,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時間短於30天或者不明確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時間是30天,比如通知中說須在60天內行使優先購買權。那麼這優先購買權行使時間是60天,但是如果通知中規定時間是15天短於30天的話推定為是30天。
為什麼按30天計算,因為大陸公司法法條規定收到通知30天不答覆,視為放棄,所以說他這個30天有個考慮的時間,如果你短於15天的話,超過30天才視為放棄視為同意轉讓,所以說行使優先購買權,比如說通知規定60天就是以60天為行使期間,如果章程規定短於30天.比如章程如果規定15天就按照30天來算。
**股東反悔的情況
也就是說轉讓股東小林反悔了,法院不再支持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什麼小林反悔的話其他股東就沒有優先購買權了,因為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意義是阻止外人進來,優先購買權逼著小林賣股權嗎?並不是,因為優先購買權只是維護人合性。
另外自然人股東因為繼承發生變化,其他股東不可主張優先購買權,現有股東張三死亡繼承人是他的妻兒,在繼承的情況下實際上也是換了股東,但這種情況按照倫理道德一般張三死亡的話,他希望所有的權利、遺產是歸繼承人的,所以說呢在這種情況換了股東是允許的。
**損害優先購買權的處理
所謂的損害優先購買權是指小林偷偷摸摸地把股權給賣了,本來優先購買權有通知形式,沒有事先徵求意見根本沒告訴或者是欺詐惡意等,損害了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如果損害優先購買權而小林和第三人己經簽了股權轉讓合同並且也已經去市場局辦理變更登記,其他股東知道30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超過1年,這種情況下就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了~過了這個時間賣就賣掉了是為了要保護交易安全,因為小林是股東這股權的確是小林的股權,賣給外人(外人假設是一個善意第三人),為了要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是有效的,所以給了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時間,其他股東僅提出要求法院確認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股權變動效力是無效的,但是其他內部股東沒有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這個轉讓股權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其他股東去訴訟只要求確認小林和外人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但是其他股東不願意出錢購買那麼這種情況法院不予支援。
**外人受讓人因為內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話,畢竟這裡還有一個交易安全的問題,小林把股權賣給外人,賣給了李四合同也簽了,其他的股東又主張優先購買
而這個優先購買.是法定優先如果同等條件又符合時間,股權就不能給外人,外人當時的締約的利益就落空了,怎麼辦?
司法解釋四,首次明確指出是由誰承擔民事責任,由轉讓股東小林承擔,所有剛才講到的股權轉讓規則不是強制性規範,因為整個公司法71條最後一款說,章程有不同規定從其規定。
**強制執行中的股權轉讓
所謂的強制執行程式實際上是小林還不了債的情況,小林是天華公司的股東,但他自己又因為各種問題借了一堆的債,現在這個債權債務合同官司小林打輸,可是小林沒有錢怎麼辦呢?他有股權,它的股權債權人可以請求賣掉股權,法院依照強制執程式轉讓小林股權時應當通知其他股東,這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這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時間就是直接法律規定為20日。
***股權收購
股權收購請求本公司收購必須在法定情況小林才能請求公司收購,兩句話第1句話是對55合分轉投反對票,指的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也就是持有異議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
1.第一連續五年不分紅並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
2.第二合分轉是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投反對票。
第二句話是該死不死改章程:
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解散事由出現但是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讓公司存續,比如章程規定經營期限10年今年就到期.小林一算自己可以分剩餘財產500萬.說夠了我已經快退休了我就拿著500萬養老,但是其他股東還很年輕還想幹,就把章程改了.經營期限再延長十年,小林這時可以要求退股還錢給我,60日之內達不成收購協議,決議通過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下面股權轉讓特別特殊是股權繼承,死亡之後法條規定直接繼承,比如說章程中規定本公司股東死亡後繼承人沒有繼承資格,只要章程有這個規定,股東死亡他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對公司來說就是講三會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會是屬於公司的頭叫做決策機關,而在頭之下有董事會和監事會,這兩會是平行的,其中董事會相當於是公司手腳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一個監督機構,它是怕董事會的權力太大會影響到股東的利益所以弄了個監事會去監督董事高菅,監事會它不能監督股東的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董事和高管不得兼任監事就是這個理由,沒有說股東不得兼任監事啊!
1.首先股東會是權力機構,但不是常設的公司機構,股東會的職權分3大類,管人、管錢、管方向: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投資計畫是決定要不要投,另外還決定選舉董事和監事、決定董監的報酬事項、審議董事會的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審議分紅方案,補虧方案,所以說管人、管錢這些具體的方案是由股東會來決議,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合分散、修改章程,實際上管到的是公司的方向。
(2)可見股東會是個很重要的機構,那怎麼開會呢?必須是符合法定召集程式,順序如下:
第一由董事會召集,如果董事長張三在的話就是張三主持,第二如果張三出差、出國或者被抓了,是換副董事長李四召集,副董事長也被抓的話,就是半數以上的董事推舉一個董事主持,
董事會的人全部擺爛不召集的情況,第二順位是由監事會召集,如果監事跟董事會都是好朋友一起擺爛都不召集,第三順序給大股東(大股東1/10以上表決權)。
2.****會議的分類分3大
(1)首次會議:
公司成立後的第一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
(2)定期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是章定,股份公司是法定要求是一年一次,另外召集程式就是剛才講的。
(3)臨時會議:
如果碰到了特別重要的事情,誰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大股東
第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三,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
召開股東會,召開15日之前須通知股東但是章程的另有規定日數的除外,是因為要把股東會的議案給股東看一下。也就是說股東會議案可能是分紅的議案,要股東事先看下讓股東有個準備,免得臨時開會措手不及。對於會議記錄是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三大會議不管是股東、董事、監事會簽名人都是誰出席誰簽名。
*****股東會的決議規則
比如說股東會現在討論的議題就是要不要合併?那麼到底是達到什麼標準,合併的決議才能夠做出?
1.一般事項:
是股東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的一般事項?分紅...等(也就是大事項以外的事項),它的表決方式如果章程有定就按章程。
第二資本多數決。也是章程沒有規定的話就按照出資比例,這的出資比例法條中沒有明確但是實務都是按實繳出資比例,資本多數是多少多數啊?多數是指二分一以上。
2.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指的就是章程、資本、合分散變更形式,都屬於重大事項,對重大事項它的表決方式是法定的,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按照司法解釋四.這邊專門講瑕疵決議現在分三類:
1.無效:
內容違法是指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假設今天決議是走私毒品、姦淫擄掠、殺人放火的決議,誰有權請求決議無效?股東、董事和監事都有權。
2.不成立(未開會未表決):
(1)主張決議尚未成立的第一種情況是公司沒有開會:
現在連股東會開都沒開然後做了個分紅的決議。
(2)未表決:開了會決議的事項是選小林做董事,最後的結果是小林做董事且又做了個決議公司年終分紅按照人頭來分,這個附加的決議按照人頭來分,本來在開會的時候都沒有表決,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表決權不符法定或者章定,比如章程規定必須過半數出席才可舉行。
下面第四種情況會議的表決結果沒有達到法定,或者章定通過的比例,舉例現在會議做1個合併分立的決議,而合併分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可是現在只有10%的通過。這個決議也屬不成立,有權提出訴訟的是股東、董事和監事。
3.可撤銷:
(1)第一種情況是程式違法或者程式違章
(2)第二大類是內容違反章程:
但是會議的召集程式、表決方式只有輕微瑕疵未產生實質影響的話不可撤銷,請求撤銷的原告必須是股東,撤銷是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公司為被告(不管是無效還是未成立都是公司為被告沒有時間限制),依據該決議和善意相對人的合同不受影響。
****利害關係股東表決權的排除規則
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在公司內部是可以由章程規定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這是說到外保也就是公司為別的公司去提供擔保,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為內人擔保的話是該股東他的表決權被排除也就是除了該股東之外出席會議,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對於擔保是作為特別表決事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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