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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Mr.小田

小林赴陸賺錢記必懂白話大陸公司法,為家為子,不得不拚(一)|中國大陸商務法律|海內外商標、著作權註冊申請|賀田網

已更新:2020年3月20日

小林為了掙錢養家遠赴大陸經商,找了當地夥伴一起合資開設有限公司,以便更接地氣,有限公司具有人合、資合兩性質,以下特別就股東部分,白話說明,以降低經營風險:

關於公司股東概況

在公司法中叫股東在合夥企業法中就叫合夥人

誰是公司的股東?就要看股東資格取得的證據,三個證據的內涵及效力,簡單說明如下:

三個證據:

一、股東名冊:證明效力最高,股東身份的法定證明文件

二、出資證明書

三、工商登記: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大陸工商局已更改為市場局)

假設將來股東如果發生變更,就要進行變更登記,沒有登記或者沒有辦理變更登記 ,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假如工商登記沒有寫小林的名字,因工商登記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有宣誓的作用,所以當小林要去陸銀以股權質押,銀行可以主張拒絕承認小林的股權,銀行的抗辯是成立的,但是小林在公司內部的股東的資格不會受到影響。


另外工商登記和股東名冊衝突的話,出資證明書沒太大效力,出資證明書就是俗話講的股權證

就算小林沒拿到出資證明書,不代表就不是股東,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三個都不一樣時以股東名冊效力最高,股東資格訴訟都是以公司為被告


**一股二賣問題

小林本來是甲公司股東,後來與合資股東不合,將股權轉讓給黃蓋(第一次買賣),公司內部股東名冊 已經是寫黃蓋,但是因新創公司太忙,疏忽辦理變更,在對外公示仍是寫小林,小林股權又轉讓給了周瑜(第二次買賣),這裡賣給周瑜的行為,即為第二次處分,二次處分行為是參照物權法106條的規定處理,小林無權處分周瑜善意取得(參照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附帶一提,物權法 無權處分 賣的是動產不動產物權,股權和物權完全不同,股權它除了具有財產性還具人身性,話說回來,善意取得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1.善意(主觀上周瑜是不知道的)

2.對價

3.手續全(第二次買賣已經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原股東處分 股權賣給周瑜,造成黃蓋損失,周瑜符合善意取得,黃蓋雖然是實際權利人真實的權利人.就沒法再取得股東身分權,黃蓋只能要求賠償了,這時黃蓋真衰,本來的股東資格喪失,無法分享紅利,雖然能要求小林、董事高管賠償,但也是得不償失啊!

**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關係

這裡講到的就是我們現實中講到的代持股的問題,小林他準備向甲公司出資100萬元,但小林礙於身分因素(小林是政府高管)不想出名投資,讓許攸出名,他出資表面上所有公開信息都是許攸的名字,小林認光是如此無法保障他的權益,於是和許攸之間訂了協議,許攸明知這事。

->代持股現在在大陸是允許的,在司法解釋三2011年之後是允許的,但是呢?出資人與出名人各暗藏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 小林 有什麼風險?名義股東許攸有什麼風險在?都是眉角,不搞清楚絕對會吃大虧:

先來講一下內部關係是指,實際出資人小林和名義股東人許攸之間的關係:

代持股辦議有效

商法的態度對合同問題,實際上公司法商法不做特別處理,除非出現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違反合同法52條,否則原則上合同符合雙方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二人之間因為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事情大條了:

Ex:小林向公司出資100萬,年終分紅許攸分了3萬塊錢,投資權益原則上屬於是實際股東小林

,小林、許攸兩個內部之間的關係、則可以依照協議議定分紅比例。

外部關係有三個對外關係

1.小林雖然是實際股東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去找甲公司說錢、是我出的,想要加入股東(有點像是小老婆的概念,當小三雖然替情人生了小孩,但是要入門,還是要經過婆婆同意,哈),

這時小林如果要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列入他的名字,因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具有資合性

還有人合性質,就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婆、大老婆同意:))。

2.第三人的關係是講名義股東許攸把股權賣掉了,實際出資人小林說我享有實際權利,請求認定許攸處分股權行為無效,這時要參照物權法106條的規定處理,小林既然是名義股東,有權處分,為何還要參照物權法106條處理呢?

大陸商法其實非常講究平衡問題,畢竟100萬的出資是小林,合同有效符合有權處分,但是為了保護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平衡小林的利益,因此要求第三人是符合善意、對價、手續全,物權法上善意取得的規定。

3.跟債權人的關係:

實際出資人小林出資有瑕疵(爸、錢不夠了),承諾不到位?當公司資金燒到不能對外清償的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債權人是要求誰承擔責任? 這裡名義股東許攸要承擔責任(誰叫你要掛名!!),名義股東許攸承擔完之後可內部追償。

Photo by Hermes Rivera on Unsplash

***冒名股東

小林想出資但是不想出名偷曹操身份證(大膽!)、把曹操登記為公司的股東(叫誰敢欺侮我們公司),但是實際上曹操和公司是沒有任何關係的,沒有權利也沒義務也無用承擔責任,小林是冒名登記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造業,個人擔)!

***股東的權利和股東的義務

話說回來,股東權.到底是什麼長怎樣?

實際上他具有以下特徵:

1.綜合性

2.通過出資形成的權利

3.一種社員權:跟身份跟資格相關的一個權利

它既不是債權也不是物權也 不是 智慧財產權,股權是個獨立的權利,可以要求分紅、開股東會、表決權。

分類上有股東權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是三大類,其中資產收益是指股東權中的財產權,另外12項股東權中,可以區分為:

1.自益權:

跟財產有關的一些權利,對自己有好處的這一些權利

2.共益權:

共益權.這裡要特別提到能不能被剝奪被限制?

就自益權部分,比如說小林承諾出資10萬,現在只出了1萬塊錢,小林的股權肯定是有瑕疵的

這個時候我們可以限制它什麼?上部分分紅自益權,按實繳出資比例來分(1萬元),而不是按認繳的(10萬元)來分,但是小林出資雖然是有瑕疵的,如果小林說我要查帳,這裡是屬於參與重大經營共益權,對他的這個共益權參與管理權是不能限制的,所以在理論上自益權又稱非固有的權利,共益權則稱固有權。

股東的義務,有哪些呢?

第一是共同的義務,有三大項:

1.出資義務

2.參加股東會的義務

3.***第三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出錢的不是大爺啊!)

為什麼不能干涉具體的經營?就是因為現代企業兩權分離(經營與所有分離),所以公司它的經營管理權是歸董事會和聘用的經理(經理人那種等級的),所以說呢!公司的經營是由董事會來掌握,股東只是享有資產所有者、投資收益這些權利,股東對具體的經營項目是不能直接指手畫腳要求參一腳、耍大爺的,但是呢還是有權利,可以決定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章程的修改,例如:決定通過我選董事然後來換董事會(鴨蛋密密,也是有縫隙)。

特別義務: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不得濫用關聯關係。




*****股東的代表訴訟權

公司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董事跟監事又都是好朋友,股東該怎麼辦呢,可以代表公司起訴嗎?這裡股東必須符合一個前提,公司沒法起訴 怠於起訴,股東才可以替公司提起訴訟。

那麼對於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該符合什麼樣的情形呢?

比如說小林現在是米桶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章、財務章這些都是由 小林 來保管,現在呢小林想賣掉自己的一輛私家車TOYOTA ALTIS價值10萬塊錢,結果他賣給了自己當董事長的米桶公司(養老鼠咬布袋),賣了100萬高價,這筆交易公司已受損害了(10年車敢賣我100萬),依法公司受害應該原告是 米桶公司 被告是小林,要求小林賠90萬,可是現在呢!出現一個問題,公司不是真的人,所以它需要有一個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這就是所謂的代表人制度,小林是訴訟代表人被告又是小林,依法是董監高執行職務等等造成公司損失應當賠償,股東該怎麼做呢?

第一步是先向公司提請求?附帶一提先考慮股東有資格限制?有限公司的話是股東就可以提起,因為公司法對小企業沒那麼多限制,但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151條的第一款,股東要持股達到180以上,並且呢!持股比例要達到1%,原因是怕股東濫訴!!(不可以不爽就告)


這裡的請求就是所謂的交叉請求規則,對於違反151條第一款的董監董事和高管,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的是誰呢?答案就是監事會,也就是董事高管現在損害公司,請求的對象是監事會,監事等等損害公司,書面是向誰提請求呢?交叉過來就是向董事會提請求,為什麼這樣設計呢?

實際上是效率優先,讓請求更加有效(因為監事本身就具有監督公司的性質)。

如果說現在股東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提請求董監接受了這個請求,比如說董事長小林損害公司,公司是原告監事會的主席是訴訟代表人,那如果第二種情況監事跟董事長是好朋友不接受請求,公司的機關拒絕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下股東才可以直接對董監高提起訴訟。

原告是股東,被告是誰?侵權人董事長 小林,列公司為第三人, 為什麼列公司作為第三人?是因為公司反對這個訴訟,所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股東的話是共同原告同求,同求指的是共同原告 ,一般的話異求反對的話是作為第三人。


第三呢判決對沒有參加的股東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一事不再理,如果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告, 小林就可以不管他了(法院叫你來為什麼不來?)。


勝訴利益歸公司,這是司法解釋四有專門強調的一個問題,股東提起代表性的案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援,公司應當承擔合理的費用,所以如果敗訴的話怎麼辦?股東自行承擔(叫你沒理由別亂告,不聽!),司法解釋四是2017年生效的解釋。

*公司的董監高

有什麼任職資格呢?(不是人人可當高管!!!),負經營管理的責任,公司法對 任職資格 是有限制的,這些限制屬於公司法的強行性規範,講的就是意思自治和強行性規範之間的關係,所以不能當董監高的有:

小孩、瘋子、貪污犯,無能經理加老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所以董監高和股東不亠樣,董監高要負的的義務有共同義務和特定義務,所謂的共同義務就是指忠實義務、勤勉義務-不違法違章不違規,而特定義務就是交易、交易安全的問題。


呼呼呼(喘!!!),講了那麼多,懂了沒??

不懂沒關係,多想想,多看看,賺錢有理,不是罪惡,懶惰不勤奮,終日空想不行動,才是要檢討,但是,賺錢衝動之際,也要懂得衡量利益,控制風險,大家一起發大財!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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