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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Mr.小田

白話大陸合伙企業法(二),有限合伙|中國大陸商務法律|海內外商標、著作權註冊申請|賀田網

已更新:2020年3月20日

在第一集的時候講到特殊類型的普通合夥企業,它的特殊在兩個方面:

首先第一個特殊

1.由專業知識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類機構

也就是專業知識、專門技能它靠的不是生產經營,市場上最多的就是各種諮詢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2.第二個特殊點特殊在債務承擔是一個特殊的規則

它的債務承擔規則跟一般普合是一樣的,對於企業債務先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

(1)第一個規則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

在執業活動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企業的債務,有過錯的合夥人如果是一個人有過錯

獨自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是多人有過錯承擔的是全體無限連帶,而其他合夥人是指沒有過錯的合夥人以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就不是無限連帶了。

(2)第二個規則如果在執業過程中,所有的合夥人都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但仍然有可能會造成企業的債務,這種情況就跟一般普合是完全一樣的,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

組成中間有兩部分合夥人一部分是普通合夥人另外部分是有限合夥人:

1.第一個問題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

它在設立上跟一般普合不太一樣,有合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並且至少有一個有限合夥人,大陸國獨、國企、上市公司、公益性這些組織不能成為普合,但是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關於出資的要求:

普合的出資沒有限制是任何出資都可以,但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可以貨幣、實物

、土地使用權其他財產權利,說明他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權當成出資標的。

為什麼說現實中要有有限合夥企業,實際上這一類企業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跟普通合夥企業

雜交的一個東西,各取了一部分優勢,跟普合相比最大的優勢是在於,普合所有的人都承擔無限連帶,會導致越有錢的人不敢進入到普合中來,所以有合可以吸引更多的風險資本進入到這種企業形式中來。

另外它跟有限責任公司相比的話,優勢也很明顯,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首先

1.第1點股東原則是不能參與經營的,另外在實務中還有一個稅的問題,因為我們知道,公司作為法人企業所得稅相當的高是25%,但是對於合夥來說還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來說,它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適用的都是個稅法,在一些地區比如上海有一些區合夥企業包括有合以及個人獨資企業交的稅都只有6%左右。

2.第二個問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它的一般規則第一是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只有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人,事務執行人就是我們說到的董事長、執行董事。

第二個問題例外的規則,在有限合夥中間有限合夥人不能夠成為事務執行人,但是他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事務,我們先思考一下為什麼只有普合可以做事務執行人,在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內部,普合它是無限連帶責任而有合的責任相對比較輕,所以責任重的話對應的權利就要多一些,68條第二款講到什麼情況下不視為執行事務:

有限合夥人有一定的權利但這個權利呢法律中不把它叫做事務執行權

參與決定普合的入夥和退夥是人事權、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獲取經審計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可以查閱會計帳簿,有限合夥人查帳是要有前提條件的,前提條件是涉及自身利益情況下才可以查帳。

***觀念比較有限責任公司

首先第ㄧ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可以直接查閱和複製會計報告,第二他查帳的話是必須有前置程式,要求是書面請求並且說明目的去請求公司讓他查閱帳簿,股份公司因為呢它是個純資合的公司,股東只能查閱財務會計報告不能查帳,第三我們講過普通合夥人,事務執行的問題,監督權、異議權、查閱權,它的查閱是沒有限制的,因為普通合夥人是有經營權的,而有限合夥人查帳的話要求是涉及自身利益情況,才可以查閱會計帳簿。

這個是個由寬到嚴的一種知情權,最寬鬆的是普合因為普合完全就是經營者,而且是個共同經營所以他想查帳就可以查帳,最嚴的是股份公司因為股東本身沒有經營權,而處於中間地帶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人資兩合,其實有限合夥也是人資兩合,處於中間地帶人資兩合的可以查帳

但是有前提條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損害時,他可以向其他合夥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是直接訴訟,事務執行人怠於行使權利,有合可以督促他或者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為了企業的利益但是不是以企業的名義,因為他沒有執行權他沒辦法以企業的名義,他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所以這個訴訟是一個代表訴訟是一個代位訴訟,原告是有限合夥人,被告呢是那個事務執行人但是不是為了有限合夥人自己的利益。

再來就是提供擔保,下面對比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這兩類人

第一是自我我交易:

對於有合來說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就這說明有合小林如果是有限合夥人他把自己的車賣給本企業,原則是允許的只是另有約定的話除外,如果小林是普通合夥人他的自我交易受到限制,是原則上不允許除非呢協定說允許自我交易。

第二個行為是同業競爭如果小林是有限合夥人,他可以跟本企業同業競爭,所以說原則上也是允許的。

2.財產份額的轉讓和出質:

有合小林把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財產轉讓,其他合夥人沒有優先購買權

普合財產份額轉讓的話對外轉讓需要一致同意,而且其他的合夥人呢有優先購買權。

解釋一下如果小林是有合對外轉讓把份額轉讓給外人,那麼外人接受的也是一個有限財產份額

所以第三人進來之後身份是有限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人充其量就是掏錢的是出資方,只不過要求你的錢到位就可以了,它跟普合非常強調人合性是不一樣的。

再來提到財產份額的出質:

有合可以將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說明出質是自由的,原則可以出質而協定另有約定的再說

對普合來說,普合的出質非常的嚴格要求一致同意,沒有一致同意會導致出質是無效。

3.有合中的表見普通合夥:

第三人對外的法律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並與他進行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合同樣的責任,這就是合夥企業法第76條,它是指這個人本身是個有合,既然有合的話你就老老實實的出資掏錢就可以了,你本來是不能夠參與經營的,但是呢這個有合有限合夥人硬是伸出手插管,我們就不讓你承擔有限責任了。

例如:甲乙丙小林四人組成了一個食品有限合夥企業,協議中規定的甲乙是普合丙和小林是有合,小林既然是個有限合夥人本來應該是不管事的,但是某一天呢,小林為企業運送客戶食品訂單路遇海鮮大拍賣,小林呢就想替企業做主了,所以小林以企業的名義將訂單產品質押給了大天借得了10萬塊錢買海鮮,但現在要還錢時,如果說大天的債權得不到實現的話,應當向誰主張責任?

小林本來是個有合但是給大天造成的表面印象他是一個管事做決定的人,是個普合,第一他替企業運送食品然後呢,又是以企業的名義手上還有企業的合同章、財務章隨身攜帶,所以本身小林雖然是個有合,可是給大家的表面現象看起來像是一個普通合夥人一樣,小林他的身份在理論上的定性叫做表見普通合夥,行為的定性叫做表見普通合夥,該怎麼處理呢?

大天的債權得不到實現的的話他肯定是先找企業,甲和乙是普通合夥人第三還要加小林,因為小林已經是表見普通合夥了,他要對該筆債務承擔同樣的責任,但是排除了誰的責任丙,排除了其他有限合夥人,所以是由甲乙和小林對大天承擔連帶責任。

4.有合跟普合之間的轉換:

在一個企業內部合夥人之間是可以轉換的,首先第一需經過一致同意,合夥人轉換除協議另有約定之外一致同意。

第一個轉變是有合到普合:

這個轉變是由一個輕的責任到一個重的責任,由輕到重的話對他作為有合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說對他轉之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第二個暗含的意思就是對它轉化成普合之後的債務肯定是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個轉變

由普合到有合普通合夥人原本是一個重的責任原來是無限連帶,現在不想負擔那麼重責了,要轉變成有限合夥人由重到輕,要不要對債的發生時間做區分啊,要,否則的話我就沒必要轉了

,所以時間上對它作為普合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它暗含的第二個意思是,對它轉化為有合之後再發生的債務是什麼責任呢?有限責任,以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所以如果小林由普合到有合,他本來是個有限合夥人當的好好的為麼他現在要轉成普合,十有八九都是企業開始盈利了。

第三個轉變

普通合夥人被認定為無民、限民了,如果小林原來是普合現在被逼瘋了,他的處理是或轉或退可以轉化為有限合夥人,也可以是退夥。

第四個轉變

普通合夥人繼承人瘋了,它的處理呢也是或轉退,可以轉化為有限合夥人。

第五個轉變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有限合夥人的話應當解散,有合只剩普通合夥人的話轉化為普通合夥企業。

5.有限合夥企業和第三人的關係:

第一先以企業債務清償。

第二當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時候普合承擔無限連帶,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再來是合夥人他的債務清償,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是以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之後對退夥前的原因發生了企業債務,以他退夥時從企業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比如說小林是個有限合夥人他退夥的話,不是以他認繳的出資為限來承擔責任,而是以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比如說小林是2017年4月1日入夥入的是有限合夥人,他當時認繳的出資是10萬,現在占到10%的認繳出資的比例,到了2019年1月1日他準備退夥,但這個企業已經越做越大了,他當時10萬占到10%但到2019年企業的規模是一個億,那他占10%應該是取回多少呢?取回來是1000萬所以說他現在是以1000萬的這個財產對退夥前的原始債務承擔責任,你想我們在這小林入完資之後除非退夥除非企業解散,否則你那個錢是不能夠隨意拿回來的,所以說這1000萬實際上是小林當時出資的10萬慢慢的滾起來的不需要自己掏腰包。

4.當退:

除了跟普合一樣的狀況外為什麼有限合夥人的法條規範中就缺了一項,因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是指未來沒有辦法還錢,而我們普通合夥人是要求他以後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但是有限合夥人的話,我們看重的是你出資,認繳的出資到位就算沒有未來了,可是你當時出資到位的話是不需要你未來承擔責任的。

5.有合喪失行為能力:

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他退夥,喪失行為能力把它具體化是指瘋了這種情況,法律上成為無民或者限民不用轉退可留著,因為他沒有經營權,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繼承人可以取得企業中的資格。

6.個人債務的清償:

是說到跟企業無關的債務,合夥人第一可以用收益清償,第二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執,法院強執的時候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個人獨資企業法(強調的是個人)

所以他的投資人是一個自然人,一人公司可以是自然人還可以是法人,第二個人獨資企業在大陸民法歸類中是其他組織不是法人,它屬於非法人的這種性質,但他是個企業嘛所以說也是以盈利為目的,特徵中投資人是一個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企業的財產歸個人所有這一點也跟一人公司不一樣,小林如果投資的是一人公司的股東,那麼一人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財產,公司的財產小林不能隨便拿,因為一人公司畢竟是法人

但是如果小林弄一個個人獨資企業,這個企業就是他個人所有,所以說個人獨資企業在理論上被叫做從事商行為的個人,也就是投資人小林跟企業是劃等號的,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第四個特徵不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明確說到不能用有限責任、用公司字樣。

跟第三人的關係:

第一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根本不是獨立擔責,第二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強調的是設立登記的時候寫的是小林的個人出資,那就是以小林的個人財產擔責,設立登記時說是以家庭財產還債則是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第三對內部人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企業解散之後原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仍然要承擔償還責任,債權人在五年內沒有提出請求的責任消滅,事務管理自行管理是可以的也可以委託第三人聘用第三人,被聘用的人禁止的行為分成兩大類:

(1)禁止非法行為

(2)禁止擅自行為

同業競爭 自我交易

但如果經過同意是可以的,企業類型說到這邊對於想去中國經商的朋友,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企業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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