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抗辯
什麼叫做票據抗辯?
簡單說持票人小林拿了這張票據去找銀行付款,銀行不給錢,這個就叫做票據的抗辯,
那麼銀行呢,因為我們強調票據的無因性,所以說原則上銀行不給錢前提要求這個票有問題,
我們具體看一下抗辯,到底什麼情況下要給,什麼情況下不給錢?
對於抗辯的種類就兩大類
第一大類叫對物的抗辯
第二大類叫對人的抗辯
什麼是對物的抗辯?所謂對物的抗辯的物字就是指票據這張紙,對物是指票據本身有問題,對物抗辯的理由重點有四個:
第一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出票的時候必須寫無條件支付的委託、金額的大小寫要一致…等等,如果這些寫錯了直接會導致票據作廢無效或者票據金額出票人一寫馬上更改,也會導致票據無效,既然是票據無效的話,任何人拿這張紙相當於拿廢紙一張,任何人都可以對它進行抗辯,所以理論上對物的抗辯又被稱作絕對的抗辯是一個對世權,又被稱作客觀的抗辯。
第二票據本身背書不連續
第三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已生法律效力,這是大陸民訴中的公示催告程序,票據丟了,然後去法院公示催告,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後都除了權利了,所以說這個票據也是廢紙一張。
第四票據超過了權利時效,一般來說大陸支票的最長權利時效是六個月,匯票從出票日起兩年,過了時效任何人都可以對持票人進行抗辯。
下面我們看一下第二大類對人的抗辯:
所謂對人的抗辯是指票據一點問題都沒有,這張票據完全合法有效,但是持票人小林有問題
,小林拿著這張票據就拿不到錢,但換了一個人,比如說小林把這張票據背書給李四,李四拿這張票據就可以拿到錢,所以對人的抗辯跟票據本身沒有關係,但跟持票人是有關係的,所以他是個相對的抗辯,只針對特定的持票人。
對人抗辯的理由:
第一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並且不履行約定義務,想一下抗辯是票據問題還是民事問題?抗辯是個票據問題,張三拿這張支票去找銀行,銀行說我拒絕付款,所以說是個金融問題是個票據問題,但是這個法條中說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基礎關係民事問題,也就是說
在這是基於債權債務關係來進行的抗辯,其實這個規定和無因性是有矛盾的,前面講無因性
張三拿這張票據找銀行,銀行不能說你那個合同有問題就不給你錢了,所以無因性這有個唯一的例外,是在這個直接當事人之間。
第二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如果存在票據,債務人沒有受領對價或者進行了相當與票據金額的給付票據,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
A和B有一個合同關係,A出了一張一百萬的票據給B,但是B現在基於民事合同違約了他沒有交付貨物給A,也就是A沒有任何問題已經付款出了票據,但是B沒有交付B違約在先,現在B又跟C簽了一個購銷合同,B又把A的那張一百萬的票據作為付款給了C,所以現在持票人是C的話,實際上現實生活中C拿到這張票據,第一步並不是找A也不是找B應該是找銀行X,現在C拿到這張一百萬元的票據找銀行,這個時候C和銀行之間是個票據關係要銀行付款,可是銀行一發現C去年從X銀行貸了一筆款,貸款是民事合同,結果C貸款到期,C不還這筆貸款金額剛好也是一百萬,這種情況下C和X付款人就變成了直接當事人;
,那對不起這張票據X就可以拒絕付款,大陸實務中銀行就會直接把票給收了,相當於你的這個票據跟我當時的那個貸款合同給抵消掉了,這是第一種情況。
現在第二種情況是假設X銀行破產了,破產的話C就應該是往前追去找A正好找出票人,
A可不可以說你的前手B是有問題的,我不給B錢我也不給你錢啊?不能夠,因為C和A之間沒有直接關係,C和A之間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C找A,A是不能拒付的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說A出票給了B正常出票,結果B的民事合同違約在先,現在沒有C的問題,如果B去找A的話A可不可以拒付?他拒付的理由是你B有問題,我給了你票據一百萬
結果你沒有給我貨物,要是A在這種情況下都不能抗辯的話對A就太不公平了,你想人家A是正常出票B又沒給貨物憑什麼說基於無因性你拿了這張票據找我A我還要再給你一百萬的錢呢!所以基於公平原則如果B去找A的話,A可以說你的民事合同違約在先,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拒付你這張票據金額。
規則一: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這個規則一是說的票據債務人是A他不得呢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持票人是C持票人的前手是B也就是說在這呢A本來是可以抗B的,A為什麼可以抗B是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並且不履行約定義務,也就是說在這B和A是有合同關係直接債權債務關係而且B違約在先不履行約定義務,這種情況下A可以抗B原因就是民事合同違約我可以不給你錢,現在呢B把票據給了C的話票據債務人是A,A不能夠說我可以抗B抗你C的前手然後呢以這個原因來對抗C對抗持票人,原因就是B和A有直接關係但是C跟A沒有直接關係,這個被稱作票據抗辯的切斷,被稱作切斷制度。
再看一下後面但書,但是持票人是指C明知存在抗辯事由取得票據的除外,這個但書被稱作知情抗辯,所謂知情抗辯例如C明知道B沒有給A貨物B違約在先,那麼C還去拿票據,這種情況下C是存心的A也可以對抗C。
規則二:
前面講到票據的取得原則上要給付對價也就是C和B之間也要有一個民事合同C給B錢,但是三種情況下C可以無償取得:
1.稅收
2.繼承
3.贈與
B把這張票據送給了C大前提還是B違了A的約定,還有B和A之間有民事合同違約,現在C是可以無償取得票據沒問題,但是我們知道C享有的票據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為畢竟你C是白拿的,他受到什麼限制呢?
C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C的前手是B,B的票據權利是受限制的,因為B去找A的話,A可以不給錢的,那麼C的權利不能比B更多,所以C去找A,A也可以怎麼樣不給錢,但是他不給錢的理由必須兩個理由同時具備:B拿不到錢並且C是無償取得票據,他必須是兩個理由同時具備才可以,如果B拿不到錢但是C是通過有償背書這些方式拿到給了對價,那麼C從A這仍然是可以拿到錢的,C是無償取得這個規則他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在理論上叫做抗辯的延續,也就是本來A是可以抗B的結果延續到C身上。
**票據的喪失和補救
票據丟了以後比如說坐車票據丟了有三種補救方式:
第一掛失止付
第二公示催告
第三知道確定的票丟在哪可以提起訴訟
掛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和訴訟的必經程式,你可以掛失止付也可以不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的期限大於等於六十日,支付人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應當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無效,但是公示催告期間票據不失效票據仍然是有效的而只有作出除權判決以後,票據才失效才無效。
票據行為:匯票
因為大陸的票據是三大類匯票、本票、支票
最重要的是匯票一定要注意的行為就是出票、背書、保證、承兌,就票據行為來說更多的就技術性規範,所有的票據行為可用一句話記憶叫做一出二背三保四兌五回頭,一出就是A和B之間的行為是出票行為,二背是B和C,C和D,D和往後轉讓的是背書,三保是C和F中間的保證行為,四兌是指比如說持票人是D,他去找X要求付款在到期日之前要求付款人承兌,五回頭是我們剛才講到的追索中的那個問題就是回頭背書,結果背書給了他的前手,首先什麼是出票?出票一定要瞭解他是創設票據,第一個環節出票人簽章交付給收款人就是創設票據,第二因為票據是設權性所以出票是創設票據被稱作主票據行為,特別強調主票據行為是設權,萬一出票寫錯的話票據直接作廢是無效,而後面是從票據行為流通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不會直接導致票據無效。
出票中要掌握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
首先第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出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出票日三人無錢",就記這一句話
解釋一下出票日就是在出票的時候要寫明出票日期,為什麼對出票日期要有嚴格要求呢?是因為他的消滅時效是兩年,票據權利出票日期起算兩年,第二,三人是哪三個人呢?就是基本當事人第一A出票人,第二B收款人,第三是X付款人屬於基本當事人,
另外無是在出票的時候要求必須記載無條件支付的委託,解釋一下無條件支付的委託條件
是指民事合同民事條件, 比如說A公司和B公司簽了一個購銷合同,A公司出了一張一百萬的票據匯票作為付款,如果A公司在出票的時候寫上B公司的貨物驗貨合格後付款,這個驗貨合格是屬於民事條件附的是這個民事條件,這樣A出票又是屬於創設票據,你創設這個票據一出生就帶了一個不確定的因素,誰知道這個貨物會不會驗貨合格呀?而這張票據要向人民流通,無形之中這個票據一出生就帶傷和票據要求的分離性是有矛盾的,票據作為一個金融工具不能給銀行或者是在流通過程中降低效率,所以說出票的時候只要是寫了一個附條件支付的委託,票據權利就不是一個獨立的權利因此直接會導致票據無效,這邊特別要和後面要講的禁轉必須釐清概念,否則會容易造成混淆。
第三項在出票的時候要寫金額,匯票金額中文大寫小寫同時記載不一致的話會導致票據無效
第三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話票據無效,所以一說到更改是出票是創設票據是這個環節,這就是我們講到的出票日三人無錢是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一說到絕對必要記載缺一項會導致票據作廢,充分說明他的主票據行為性質。
第二大類是可推定的事項,沒有記載事項的推定,絕對必要記載是出票日三人無錢,但現在如果沒有寫票據付款日的話就都推定為見票即付,第二和三是地點,所有的地點都不必須寫所有的地址,比如說出票人是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昌平分行,把這個名稱寫上就可以了,那個地址的話搬家是不會影響公司名稱的,所以我們其實要求的是名稱,地點都可以推定。
下面開始講二背:背書
首先看一下背書的一般規則,第一背書應當連續,連續是指在票據背面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匯票的背面在上面的是被背書人下面的是背書人簽章,比如說ABCDE,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那麼所有的票據的收款人都是背面的第一背書上都是寫在第一欄,B寫在第一欄中那麼B把這個票據給了C,B叫做背書人往往出背書轉讓C叫做被被背書人。
什麼叫做簽章的連續,張三是背書人他把票據給了李四,所以李四寫在第一欄的上面,那麼第二欄的下面的背書人只能寫李四的名字然後李四又背書給了王五,王五寫在第二欄的上面第三欄的下面的被背書人只能寫王五,這個叫波浪式的前進,也就是必須是要讓首尾相接
如果中間斷了一環,比如說第二欄的上面寫的是王五第三欄的下面寫的是馬六就沒有王五就是斷了這個會導致對物的抗辯,實質上還是票據出了問題對票據本身的抗辯。
第二個規則背書無需經過票據債務人同意,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所謂的背書轉讓無需經票據債務人的同意,我們看一下現在的持票人是王五,王五想把這張票據轉讓給馬六的話要不要去一個一個的跟李四說跟張三說呀?不需要你只要完成簽字蓋章只要背書連續就可以了,另外王五將票據轉讓出去之後,是不是王五就已經退出這個票據關係呢?不是,原來王五是持票人他背書轉讓給馬六之後王五、李四張三都變成了前手,這就是前手,變成前手,萬一馬六被銀行拒付他就要轉向張三、李四、王五還有出票人去追索。
**背書的種類
第一是禁轉背書所謂的禁轉背書是指在票據上寫"禁止轉讓"不得轉讓字樣,大陸票據法是允許禁轉允許寫不得轉讓字樣,但是它的規則中有區別第一大類出票人寫禁轉,第二大類是背書人寫禁轉,我們說出票是創設票據,如果出票人A在票據上在出票的時候就寫禁轉說明他只相信收款人B,他不相信後頭那些人,他創設票據寫了不得轉讓,這張票據之後就不得轉讓
,出票人記載禁轉的持票人再次背書背書無效,出票人寫禁轉他只相信這個收款人,所以只有收款人才是合格的持票人,如果這個持票人再把這個背書轉讓後面每一次背書都是無效背書,比如說A是出票人寫禁轉給B,B拿這張票就是拿的到錢的,但B把票據給了C,C就算拿到票據充其量理論上叫做受讓人,他也不能叫做持票人,那麼C拿到這張票據去找銀行,銀行是可以拒付的,他往前去找A,A也是可以拒付,原因就是這張票據只有B有權利,那麼現在A可以拒付、銀行可以拒付,C作為受讓人其實是沒有票據權利的,因為後面是無效背書,所以C只能去要求B承擔民事責任,在理論上B和C之間是一個指名債權的轉讓。
三背書人在票據上寫不得轉讓字樣,出票人什麼都沒寫,在流通過程中背書人寫禁轉,後手再背書轉讓是有效背書,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他是說出票人A出票什麼都沒有寫,收款人也就是第一背書人B在票據背面寫了一個禁轉,我們說禁轉是允許的
因為B可能只相信C、C對貨物交付肯定沒問題,你再轉讓的話,如果萬一被銀行拒付往前追,轉讓的次數越多追索的利息和費用越高,所以他不願意別人再去轉,B寫禁轉是有效的,但B寫的禁轉實際上只能夠限制到他跟誰的關係呢?和C,因為A是設權人是出票人他設的這張票據是沒有附加條件的,所以這張票據只是一個一般的票據,那麼B寫的禁轉他只管的了C,C現在又把這張票據給了D,D是有票據權利的因為B只管的了直接後手C,不過D雖然有票據權利
第一個問題D向銀行付款人去請求付款的話銀行不能拒付,因為這張票據是有效的票據
第二個問題銀行垮了破產了D往前追的時候可以向A和C,現在只有B可以拒絕付款,B都寫了禁轉如果D往前追B還要付款,禁轉就沒有任何意義了,所以說B寫了禁轉B只直接後手負責,他的後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是指B對後手是指C對後手的被背書人DE不承擔保證責任。
最後一個問題期後背書,第一是要知道定性第二知道處理
什麼叫期後背書?大陸票據法第36條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兩拒絕一超過,
明確被拒付或者是拒絕承兌或者超過提示期限就叫做期後背書。
比如王五是持票人,他去找銀行付款被銀行拒付拒付的話,王五本來應該是怎麼樣的往前追
這是正常的處理,結果呢王五把那個退票理由書藏起來,然後又把這個票據往後背書給了馬六,王五和馬六之間這個在理論上定性就叫做期後背書四個字,雖然法條沒有但理論上是對這些行為的概括,第一這是講到了定性,第二他的處理叫做誰背書誰擔責,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所謂誰背書誰擔責是指剛才講到王五被拒付之後又把票據給了馬六,那麼馬六的話只能去找王五去承擔票據責任這是對於期後背書處理。
最後一個問題背書上的其他記載事項:
比如票據金額是一百萬,這個一百萬必須一次全部轉讓,不允許部分轉讓也不允許分別轉讓
,你想A公司和B公司A出了一張一百萬的票據如果允許分別轉讓的話,B公司把二百塊錢給張三,三百塊錢給李四這一百萬塊錢的票再轉上萬次分上萬次,那這個票據在流通過程中就亂了,所以我們要求一百萬必須得是一次而且都是足額全額轉讓不允許分,另票據背書不得附條件,條件是指民事合同,就是說背書的時候比如說B在票據上寫”C的貨物驗貨合格就承擔保證責任”,驗貨合格是我們講的附條件,那麼背書明確說道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話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因為條件是民事條件是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第四個問題是關於匯票的質押
比如說A公司向銀行借錢,然後呢A公司把自己手上的一張匯票質押給銀行,所以說匯票的質押也就是我們在合同法中間,在民法中所說的三票三單的一種,三票指匯票、本票、支票可以質押,三單的保險單、存款單、倉單這是屬於可以質押的權利,而就匯票質押的這個條件是字樣加簽章,注意字樣是要求在票據上寫明”質押”的字樣,簽章是要求有簽字和蓋章,兩千年的票據規定匯票設置的時候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沒有簽章或者呢只有質押沒有寫質押字樣而另外簽質押合同不構成票據質押,這個規定是什麼意思呢?
我們講的票據質押,質押的是這張紙上的權利所以必須在票據上寫明”質押”的字樣並且簽章,如果你只寫了這個質押合同,合同是個民事行為不構成票據質押,只是屬於合同法中間的權利質押。
**票據的行為-票據的保證
A是出票人D是被背書人E是持票人,F是保證人,意思是D和E簽一個購銷合同,D把A出的這張一百萬的票給E做付款的憑證,但是E一看說你上面什麼ABCD的都是小公司,雖然說ABCD承擔連帶責任,E不相信覺得他們不靠譜,E公司只認識中石油,那麼這張票據你必須有中石油在上面簽字,我才接受你D給我這張票據作為付款,否則的話你用別的方式給我現金,所以說現在D公司找著了中石油,只要中石油在這張票據上寫上願意承擔保證責任字樣加簽章,中石油就變成誰了呢?F就變成了這的F變成了票據保證人,那麼就是ABCDF這一堆的人對持票人E承擔連帶責任,下面我們看一下如何設定保證?
第一、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任就是ABCD本身就是連帶責任了對持票人現在是除了他們之外再加一個F,對於保證強調的是字樣加簽章,第二、要表明”保證”字樣或者在票據上寫明我願意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說最後一句話保證人沒有在票據上記載而是另外簽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不構成票據保證,這個和剛才的質押是一模一樣的也就是你質押也好擔保也好都要求是在票據上要寫出來,這張票據在流轉的過程中別人會很清楚的看見這張票據上是有保證人的,否則你這張票據什麼都不寫,後面另外附一個民事合同擔保合同,這樣的話會影響到票據流通的簡便和高效,如果沒有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它是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第三個、保證不得附條件,一看到條件兩個字,就知也是指民事合同也就是F作為保證人他不能說如果E公司的貨物驗貨合格我就承擔保證責任,驗貨合格仍然是屬於民法中的條件,所以保證是不得附條件,如果附條件的話視為無記載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附條件視為無記載跟背書附條件是一樣的,也就是條件視為是無記載,下面一個問題票據保證的法律效力他的保證效力
第一個小點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第二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
我們解釋一下,什麼叫做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呢?D和E之間是要有個購銷合同的有個民事合同,現在呢因為要履行這個合同,D要付款付一百萬F在票據上寫”保證”字樣,那麼他擔保的是不是D和E之間的購銷合同?不是,他擔保的是A出的這張票,就是這張票據呢我保證到時候你E拿到這張票據可以去付款人這拿到錢,如果拿不到錢往前追我願意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說票據保證不是民法中的擔保,他不是擔保那個民事合同關係,它是保證票據上的權利,而這個權利就是付款請求權這些能夠得到實現,所以說如果D和E之間的購銷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那麼F只要在票據上寫了我願意承擔保證責任,他的保證責任是有效的,這就是獨立責任的意思,這個點和大陸民法觀念中的那個保證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是不一樣的,因為民法中間的保證保證的是什麼呢?民事關係合同關係會導致主合同有瑕疵保證合同也會受影響,可是現在票據保證不是保證民事關係是保證你票據這張紙上頭的權利可以得到實現,這第一他是獨立責任。
第二呢連帶責任這的連帶責任是法定連帶而非補充連帶是什麼意思呢?就是E如果被X拒付,E公司往前追他可以直接找F也可以先去找D被D拒絕之後再找F沒有任何問題,ABCDF這一堆人對E承擔連帶責任F沒有先訴抗辯權,F不能說我只是一個票據保證人,所以你要先去找ABCD他們不給錢了我再給錢,這是一個法定連帶責任。
第五個小點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如果F向E還了錢,這時候的F就成為新的持票人,那麼F又可以行使追索權,就相當於E一樣行使對ABCD的追索權。
**票據行為-匯票的承兌
前面講過現實中銀行票據承兌人跟付款人是同一人,只不過承兌是在付款之前,你先拿這張票據給付款人看一下他蓋承兌章,到了付款這一天你再拿票據去蓋章的付款銀行必須按期足額付款,對匯票的承兌:
第一是遠期票據特有的規則,什麼是遠期票據呢?出票日1月1號到期日不是1月1號,比如到期日寫的是3月8號、3月6號,那麼他跟出票日之間有一點距離就是我們說的遠期票據,另外一種票據叫即期票據就是見票即付,比如上面沒有寫日期那就你什麼時候拿票據只要在權利時效範圍之內付款人是見票即付,見票即付是不需要承兌的,付款人承兌匯票說明大陸銀行票據承兌人跟付款人是同一人,付款人之時間不一樣,
承兌是到期日之前,付款是到期那一天,付款人承兌不得附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是說付款人不能附民事條件,附條件的話後果也不是票據無效,而是視為拒絕承兌,想一下拒絕承兌下一步怎麼辦往前追是應該行使追索權,拒絕承兌拒絕付款,但是如果E公司被拒絕承兌又將這張票據往後背書給張三這個環節叫做期後背書,他的處理就是E公司對張三承擔票據責任,誰背書誰擔責。
第二個問題支票,其實支票跟匯票本票有本質上的區別,他們在國際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票據類型,匯票和本票都有信用在裡頭,所謂信用就是比如我一直是工商銀行的優質客戶,那麼我現在要出一張一百萬的銀行匯票可我手上沒那麼多錢,我可以只出保證金,大陸一般現實中10%左右就可以,那你拿著保證金在銀行的話銀行就會給你出一張匯票,他是憑藉你以前積累的信譽,然後呢這次銀行相信你也會付款,但是支票是沒有信譽在裡頭的,支票的要求就是付款的時候有多少錢,然後銀行才會給對方付多少錢,否則的話會叫做空頭支票,沒有一萬塊錢開出了兩萬塊錢的支票,這種情況下都是銀行拒付的理由,所以說支票就是個結算憑證,防止現金過度流通跟匯票是本質不同的,支票的概念出票人簽發委託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概念中有兩個重要的點:
第一付款人只能是銀行、信用合作社,這些金融機構第一付款人是有限制的,前面匯票的付款人有沒有限制,沒有,匯票的付款人我們說死亡、逃逸、破產說明在這理論上有可能是個人,理論上還有商業匯票,但是支票只有銀行是付款人;概念中的第二個關鍵的詞,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說明支票只限見票即付就是即期票據,他不像匯票還有遠期票據。
第三是他的本質特徵,支票只是一個支付憑證不具備信用,第二和第三支票的特殊規則和支票的記載事項:
1.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要預留本名簽名的式樣和印簽,預留的簽名要在銀行才能開
2.禁止簽發空頭支票,什麼叫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比如十萬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你不能說你一分錢都沒有開個空頭支票
3.付款,第一只要是錢足夠多,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是當日足額付款
第二支票有一個提示付款的期限,在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超過這個十天的話,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超過十天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但是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據權利,出票人仍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付票據金額,是說出票人A公司出了一張十萬塊錢的支票給張三,張三過了十天沒有去銀行提示付款的話那麼銀行就可以對張三拒付,但是這張支票有沒有作廢呢?沒有,這張支票的作廢的時間是六個月,支票的消滅時效是從出票日起六個月,所以說銀行為了保證資金的安全他可以拒付,但是實質上這個票據權利並沒有消滅仍然是有票據權利,張三可以拿它去找出票人,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出票人重新開張票給他就可以了,但是銀行它是可以拒付,這是我們講到的付款。
4.現金支票只能支取現金轉帳,出票時可以不記載收款人的名稱它可以補記,第二對於支票的金額也可以由授權人補記,支票沒有寫金額這種支票叫做空白支票,我們說禁止空頭支票沒有說禁止空白支票,所謂的空白支票,比如說張三給他女朋友一個生日禮物給他開了一張支票上面沒有寫金額,他跟他女朋友說你自己拿去花隨便花你愛填多少填多少這個叫空白支票。
5.支票的出票記載事項,以”出票日二人無錢”來記憶,這點又跟匯票不一樣,匯票是三人,匯票中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都要同時具備,但是在支票中收款人可以補記,而另外金額也可以補記只是不補不能用。
6.推定記載的事項:支票上沒有寫收款人名稱是可以補記,沒有記載付款地只能推定為營業場所就是銀行的櫃檯,而這只有支票的付款人比較特殊,因為付款人只能是銀行所以推斷是營業場所,除了支票的付款地之外,其他的什麼匯票的出票地、匯票的付款地、支票的出票地,沒有寫的話都是可以推定任何地方,因為出票人可能是企業是住所地,可能是個人就是經常居住地也可能是銀行就是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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