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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破產法(三)在大陸搞企業必懂法律?大雄的銅鑼燒店破產了!|中國大陸商務法律|海內外商標、著作權註冊申請|賀田網

已更新:2020年3月20日

第一大類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這邊申請和申請到受理之前的程序可用一句話五通七异十裁定特请上批延十五來概括了解,債權人現在要啟動大明營造破產,那麼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提出申請之後法院收到申請五日內要告訴大明營造通知債務人或債務人收到通知之後七天之內可以提出異議,比如大明營造說我不應該破產,我只是一時資金周轉不靈,並沒有出現破產原因,好給你七天的時間提出異議,所以收到申請五日內通知債務人,收到通知七日內提出異議,異議期滿十天,法院裁定異議到底成不成立要不要受理破產。

如果說情況比較複雜,動不動幾百億的這種破產案子屬於特殊情況,那麼特殊情況的話,經過上一級法院批准的整個時限可以延長15天,所以說從申請到受理最多是多長時間5加7加10加15,這是最長的時間37天就從申請到受理。


白話破產法(三)在大陸搞企業必懂法律?
白話破產法(三)在大陸搞企業必懂法律?

總結一下

第一、一定要掌握破產原因三大類破產原因

第二、是掌握破產申請的四類人而且這四類人各可以是啟動什麼程序

第三、簡單記一下破產申請的時間

第四個問題破產案件的受理:

一旦法院作出受理裁定證明,破產案子開始進入到司法程序,是在法院主導之下的破產,他不像公司法的解散之後自行清算等等,整個破產是個司法程序,案件受理之後有幾個後果:

第一個後果同時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他在性質上是法定職能機構。

第二債務人

債務人這個概念在民法中間也會經常被稱為次債務人、次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管理人就等於是清算組,這個企業你管不好自己把自己管破產了,那麼你所有的財產和營業都能被管理人接管過去,所以次債務人是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案件受理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我們這的個別債權人為什麼清償無效:

第一、因為已經是案件受理之後了,說明這個企業已經是出現了經營危機才能被受理破產,第二、如果你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話跟你關係好的你清償了,對其他的債權人就不公平,因為本身就窮得嘛,所以案件受理之後禁止個別清償債務,這的債權人包括物上擔保的債權人,比如說營造廠欠了銀行一百萬,營造廠把樓抵押給銀行,本來銀行具有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但一旦營造廠被受理破產,就算你是抵押權人也不能夠優先清償,必須等著債權申報,只有等到清算方案確定之後才能夠清償,而現在的時間點是受理,受理期間禁止個別清償包括對任何債權人,任何債權個別清償都是無效,很多人一想到抵押權人物上擔保有優先受償,雖然本來有優先權應該優先受償,但別忘了現在的時間只是受理,受理離到底是死是活還不一定,所以現在所有的債權都是凍結的,下面繼續講代履行合同,案件受理前成立但是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都沒有履行完合同,對於都沒有履行完的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也就是說大同營造欠建材公司一百萬,建材公司還欠大同營造一百萬的貨款,這個合同都沒履行完結果紡織廠破產了,就這個合同既不是由物流公司去決定也不是由營造廠決定誰來決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來決定,中間管理人對雙方合同可以決定解除或者是繼續履行,比如說營造廠破產,那麼營造廠的管理人覺得解除對自己好對這個營造廠好他就解除,他覺得繼續履行好他就繼續履行,反正他是管理人是為了使破產企業利益最大化,履行完的合同是由管理人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管理人說履行的話對方就應當履行,對方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這邊特別注意解除合同的第一種情況,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下面第二對方可以請求擔保可以解除合同,管理人兩個月內沒有通知對方或者是對方催告30日沒有答覆視為解除合同,所以說就這個合同來說,第一管理人決定,管理人說履行就履行說解除就解除什麼情況下是推定為解除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沒有提供擔保

第二種情況兩個月沒有通知

第三種情況催告30日沒有答覆

這三種情況出現就推定為是解除合同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後關於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終止,這的保全措施就是大陸民訴中說的訴訟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也就是說的凍扣查這三項,比如說營造廠是2017年跟別人正在打官司,官司中間營造廠的這些機器設備被保全了,結果到了2019年1月1號官司還沒完,這個財產還被保全,結果營造廠又被法院去申請破產,法院也受理了破產申請,之前案子的保全措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也是要解除,也就是當時被查封的機器設備解封,為什麼解封呢?是因為營造廠一旦被受理破產相當於所有的財產都被凍結扣押,查封要由管理人統一管理,然後債權人也進入到債權申報程序統一分配,要求所有的債權人都要公平對待,因此你那個債權人也來申報債權,當時查封的財產也都回來列入到債務人財產一塊來分,這是講到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執行程序,下面法院受理之後,已經開始尚未終結的債務人民事訴訟和仲裁應當中止,是說到2018年營造廠有一個訴訟程序,有一個仲裁程序還沒完,結果2019年1月1號營造廠被受理破產,之前的程序也中止,這是講到破產部分,為什麼會經常被當作訴訟策略用就是在這個地方之前的程序要中止,接管財產之後以前的訴訟和仲裁再繼續進行。

**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由破產法院受理

法院提起是指破產程序,所謂開始後是指被受理破產之後新發生的民事訴訟,整個管轄是統一的,就不再分什麼級別管轄等等,所有的案件受理之後的新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的破產法院來提起,就是為了節約訴訟資源,也為了提高訴訟效率,你想在案件受理之後新發生的民事訴訟如果再按照級別管轄,原告就被告等等這些案件去別的法院受理,有可能會出現我們這個法院中間把營造廠已經判破產宣告連錢都分完了,而另外一個法院那個案子還沒結,但另外一個法院還在弄那個案子就沒有意義了,因為受理破產這邊的法院已經都宣告他破產了,所以說是一個統一管轄,這是整個的案件受理之後的後果,講完了破產申請程序中兩個問題破產原因以及破產的申請人,又講完了案件的受理中間有一些統一的後果,總結如下:

第一、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二、個別清償無效

第三、雙方都沒有履行完的合同是由管理人決定,管理人根據這個破產企業的利益最大化決定解除或者決定繼續履行,管理人決定履行的話就就履行,管理人決定解除的話他們應當提供擔保,什麼情況下是推定為解除呢?三十日沒答覆、兩個月沒通知、沒有提供擔保這三種情況下是推定解除。

第四、對於次債務人還債的話是向管理人去清償。

第五、保全措施和執行程序,保全程序解除、執行程序中止。

第六、未決的程序也就是訴訟仲裁未決的程序中止。

第七、受理之後新的訴訟是統一管轄是由受理破產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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