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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2、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是否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的申請人。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3、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4、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5Ⅰ①)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商5Ⅰ②)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商5Ⅰ③)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商5Ⅰ④)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5、註冊商標的商品僅出口到國外,並未於我國市場行銷,可認定在我國有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使用包括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而進、出口的情形,並不以在國內市場銷售者為限。於我國註冊商標的商品,若以外銷為主,仍用以表彰經營的商品來自受我國註冊保護的商標,且為我國領域出口的外銷商品,自得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商5Ⅰ○1○2)。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6、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是否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
    申請商標註冊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提出。但是申請人如果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就一定要委任在國內有住所的商標代理人辦理(商6)。商標註冊申請案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相關申請程序及補正事項,智慧局將直接通知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7、外國公司在國內有分公司,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也要委任商標代理人?
    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在我國既然設有營業所,則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8、商標法為什麼要刪除有關商標師之規定?
    由於國內商標代理業務多由律師或具實務經驗的商標代理人辦理,運作上並無不妥,且國際間比較法上亦無設置商標師制度的情形,所以現行商標法將有關商標師之規定刪除。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10、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是否需檢附委任書正本?
    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相關商標業務時,原則上須檢附委任書正本,以證明其委任關係存在。但是當事人如果釋明委任書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也可以僅檢附委任書影本。智慧局為查核委任書影本的真實性時,仍有可能通知當事人檢送正本,於查核無誤後再予以發還(商施4Ⅰ)。出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11、撤銷或變更商標代理人,智慧局是否會通知原代理人?
    當事人來函撤銷代理人或變更代理人時,智慧局於核准撤銷或變更代理人時,原則上會副知原代理人,以因應部分代理人不知遭撤換的情形。但智慧局仍會視個案情事裁量有無副知原代理人的必要,例如申請變更代理人,但前後任的代理人均屬同一家事務所,此應屬事務所內部的調整,原代理人應已知悉,自無另外副知的必要。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12、原商標代理人委任書的委任權限包括「撤回商標申請」或「拋棄商標權」,日後申請縮減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是否還需要另外檢附其特別委任書?
    減縮商標註冊申請案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將使申請權利或商標權範圍縮小,屬重大影響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權益的行為,所以明定應特別委任(商施6),委任書宜明列「減縮商品/服務」的代理權限。但鑒於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其性質屬商品/服務申請的部分撤回或商標權的部分拋棄,故委任書上如有授予「撤回商標申請」或「拋棄商標權」的權限,原則無需另附其特別委任書。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13、共有商標於註冊申請時有選定代表人,嗣後該商標涉及爭議案件時,智慧局是否係依商標法第7條規定,僅對該代表人通知答辯及送達處分書?
    商標法第7條的適用應限於申請註冊程序,商標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爭議程序的送達,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7條以下共有人間選定或指定代表人的規定,亦即,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時,得選定其中1人至5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的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14、申請人為外國人,商標公報註冊公告的地址欄位為何不顯示其國外的完整地址?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申請人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故針對外國申請人通常係對商標代理人送達文件或取得聯繫,尚無公告外國人完整地址的必要(商6)。如有個案上需要,可以申請影印方式,由智慧局提供外國申請人的地址。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有資格限制?
    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外國公司可否以國內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5、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6、財團法人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係表彰其成員之商品或服務,故以有會員之社團法人為限。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7、公司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旨在表彰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而公司為單一人格,並無由其個別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問題。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8、可否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產銷班並非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如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應以產銷班及代表人名義共同提出申請,代表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應辦理移轉登記。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9、寺廟管理委員會可否申請團體標章?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的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的標識。寺廟管理委員會若向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團體立案外,並已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者,即認具備團體標章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時應檢送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商85)。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10、什麼是「商標」?
    「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商18、29Ⅰ)。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12、什麼是全像圖商標?
    全像圖或稱雷射圖,是指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呈現出立體影像,可能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而依觀察角度不同,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商標即指以雷射標籤圖像作為標識的情形,如果該雷射標籤,依消費者認知,不是防偽功能的標籤或商品的裝飾圖,而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者,即可申請註冊。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13、動態商標,是否可以包含聲音為聯合式商標?
    若動態商標整體係組合聲音的聯合式申請註冊,可使用動態商標申請書,商標圖樣為表現其動態的連續性靜止圖像,聲音部分則併同其構成動態影像的靜止圖像個數及其圖像變化過程等細節,應於商標描述為說明。若為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時,仍應以五線譜或簡譜的商標圖樣表現該聲音,並依其商標型態檢附商標樣本(商施13Ⅰ、16;詳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9.」)。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14、我國是否受理氣味、觸覺、味覺等新型態商標申請註冊?申請時應檢附什麼資料?
    101年7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已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不以法條所例示的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商標為限,故氣味、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申請人可擇用「其他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書」,應檢附的商標圖樣應以圖文方式呈現,並提供商標描述,審查時若認有參考樣本的必要,亦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商施13Ⅰ)。(詳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8.」及「其他非傳統商標」申請須知)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16、可否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以節省規費?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故商標之使用,應指以註冊的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而言。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註冊者,於實際使用時,即不得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未使用該註冊商標而有遭廢止商標權之虞。(商35Ⅰ、63Ⅰ)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17、何謂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的方式為之(商19Ⅳ)?
    商標經審查核准註冊後,取得ㄧ商標權,故不得在同一申請案中提出二商標的註冊申請,或就單一註冊商標主張不同的使用權利。所稱「一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有使人認識其為指示單一商業來源的印象者屬之。縱中文和英文涵義完全無關;或二個圖形,並置於同一圖樣上,依客觀事實觀察,其整體呈現的商標足以使相關消費者產生單一商業印象者,仍屬於「ㄧ商標」,但是否會因此產生取得不同商標權的疑慮,應就實際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呈現商標的情形個案判斷。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18、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其色彩若實際使用時將依不同情況改變顏色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19、申請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欄位應如何填寫?
    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商施19)。商品/服務名稱得就實際市場交易時所常用的稱呼加以列舉,個案中商品/服務的名稱,若係新產品或服務,或係翻譯名詞而無法確定者,得檢具實際使用商品型錄或其商品功能、用途、原材料以及所指定商品已在其他國家獲准註冊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參考網址https://www1.tipo.gov.tw/public/Data/91211311671.pdf)。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0、商標註冊申請案提出申請之日即為申請日?
    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於提出的申請書上,具體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三個要素,提出申請之日才可以認定為申請日,申請時若缺少其中一項要素,必須等申請人補正完成之日,才取得申請日(商19;商施3、19)。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1、申請人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提出者,可否取得申請日?
    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書上需具體載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始能取得申請日 (商19、商施19)。申請書若僅記載「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因無法確認申請註冊商標所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何,故無法取得申請日。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2、申請人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以外文提出者,可否取得申請日?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的文件,應用中文,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明定。申請商標註冊,所應備具的申請書為申請文件,自應以中文填寫,故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服務,若以外文提出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於申請人補正中文前,無法取得申請日(商19Ⅰ、Ⅱ;商施3)。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4、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超過17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6至7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5、何謂商標優先權?
    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Ⅰ、Ⅵ)。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7、如何主張商標優先權?
    於申請商標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以免喪失其優先權(商20Ⅲ、Ⅳ)。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8、申請人本身非為WTO會員的國民或企業,但於WTO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可否向我國主張商標優先權?
    申請人雖非為WTO會員的國民,如於互惠國或WTO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也可以主張優先權(商20Ⅱ)。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29、自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列印的商標申請案相關資訊,能否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
    依105年4月18日修正發布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人若提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影本,且其原本或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並載明原本或正本所附之案號,抑或是已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即可予採認。又此處所稱之「影本」,係指原本或正本的影印本,並不是自行從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列印的商標申請案相關資訊。 另若申請人所提送者,係自歐盟和紐西蘭等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下載列印之含驗證碼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則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效力與紙本證明文件相同,也可予採認。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0、何謂展覽會優先權?
    於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服務,可以自該商品/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即優先權日)。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1、所謂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其實質內涵為何?
    所謂中華民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政府主辦或政府委託他人辦理的展覽會,主辦或委託辦理機關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展覽會必須是國際性質,亦即有國外商品參展,參展國家的數量並無門檻限制,舉辦地點,亦不以國內為限。至於中華民國政府認可的國際展覽會,智慧局將以個案認可的方式辦理,並將認可之展覽會名稱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局網提供各界參考。(商施21)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2、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所稱展出日是否即為展覽會的開幕日?
    「展出日」是於國際展覽會上實際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的日期,並不一定是國際展覽會的開幕日。非於開幕日即展出商品/服務者,其申請日應以實際展出日為準。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3、於國際展覽會同時展出多個商標商品或商標呈現多種型態,是否每一個商標皆可主張展覽會優先權?
    在展覽會上展出多個商標商品或商標呈現多種形態,皆可主張優先權。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須舉證參展商標商品實際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由審查人員審查認定之。(商施21)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4、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應檢送什麼文件?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應檢送國際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參展證明文件包含下列事項:(1)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服務第一次展出日。(2)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服務的名稱。(3)商品/服務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商施21)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5、商標註冊申請案可否主張複數優先權?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可以。主張複數優先權者,一案多類申請案,請於各類別商品/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第1次申請的國家或WTO會員。同一類別主張二以上優先權者,請區分各優先權日指定的商品/服務名稱。其申請日依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所主張的優先權日為準。複數優先權的填寫方式請參考以下填寫範例: 主張複數優先權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填寫範例: 優先權日民國1030101 首次申請國:美國 優先權日民國1030105 首次申請國:美國 優先權日民國1030201 首次申請國:歐盟 第36類 優先權日1030101美國:商場攤位之租售、辦公室之租售、辦公室租售(不動產)、公寓房屋租賃、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買賣服務、不動產買賣之仲介、不動產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公寓房屋經營管理、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買賣諮詢顧問、不動產買賣資訊。優先權日1030105美國:各種建築物之租售、不動產之租售、買賣、租賃之仲介。 第37類 優先權日1030101美國:各式建築物之營建代建、園景造景及室內裝潢工程及廣告工程施工、土木建築工程(包括游泳池跑道橋機場海港捷運系統及其他土木工程)之營建及修繕、防水防熱防漏工程施工、水電工程施工、油漆粉刷施工、建築物營建之監督服務、建築物拆除服務。優先權日1030105美國:維護環境衛生之清潔、維護環境衛生之消毒、維護環境衛生之打蠟。優先權日1030201歐盟:提供營建及修繕資訊。 第42類 優先權日1030105美國:土木建築工程之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顧問、土木工程製圖、室內設計、室內裝潢設計、都市計劃、土地量測、自動控制系統工程之規劃設計、中央監視控制系統之規劃設計。
  • 2.1.36、商標註冊申請案可否主張部分優先權?
    可以。單一類別申請案,請區分有優先權日及無優先權日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一案多類申請案,請於各類別商品/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首次申請國,並請區分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有優先權日及無優先權日者。有主張部分優先權日的商品/服務,其申請日依各別主張的優先權日為準,未主張優先權日的商品/服務,則以提出備具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服務申請書之日為其申請日。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7、商標註冊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提出後,得否變更申請書中所記載的資料?
    「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於申請後即不得變更,惟與商標權範圍變動無涉的申請事項,如申請人的地址或其代表人等資訊若有異動,皆可隨時於申請審查中來文補正以更新資料。但申請人名稱、代理人或其印章若有變更者,應按每ㄧ商標各別申請,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則得檢附相關書件於ㄧ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變更(商23、24;商施25)。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8、商標申請註冊後可否增列商品/服務?
    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除非是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故增列的商品即使與原指定商品屬於類似組群的商品/服務,亦不得增列 (商23)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39、商標法允許就商標圖樣為非實質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圖樣申請後不能變更,是在於避免申請人取得申請日後,有商標權範圍變動的情形,進而影響其他在後申請人的權益。但若並不會因此變更圖樣的實質內容,如刪除圖樣中不具識別性或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如有機、㊣字等;或刪除圖樣中純粹資訊性如商品重量或成份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等事項;或刪除TM國際通用商標或○R註冊符號等,並不致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即非屬實質變更(詳參商施24)。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0、申請註冊的商標型態可否變更?
    由於各種商標型態的內涵不盡相同,申請註冊後原則不能變更,但如果有客觀證據證明申請人係出於錯誤,且不會因此變更商標圖樣之實質內涵,可以更正方式處理。例如申請人欲申請立體商標卻誤用一般商標申請書,如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其應申請立體商標,例如申請人檢送其實際使用的立體商標樣本,且在不變更原檢附的商標圖樣前提下,得在補正其他不同角度視圖及商標描述等事項後繼續審查。若商標圖樣有實質變更情形時,即非更正明顯錯誤的問題。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1、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如有選定代表人、共有人地址等事項需要變更,應如何辦理?
    共有商標申請事項需要變更者,可參考Q38申請變更任一共有人之姓名、名稱、地址等事項。但屬於共有商標的共同事項者,例如:變更共有商標之選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變更證明文件外,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2、對共有商標圖樣為非實質變更或請求更正的情形,是否亦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對於共有商標圖樣非實質變更(商23)或如商標圖樣倒置係明顯錯誤等事項申請更正(商25)者,因不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範圍,不致影響商標共有人的權益,所以,不須全體共有人具名,若共有人已選定代表人或有委任代理人者,皆可為之。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3、商標申請註冊後,可以申請更正的範圍為何?
    申請更正事項,原則上屬形式上顯然易見的錯誤,例如:申請人名稱或地址、文字用語或繕寫及其他明顯之錯誤,通常無須檢附證據,惟對於申請更正事項是否屬明顯錯誤有疑義,例如申請更正之事項無法由現有檢附之申請文件認定屬於明顯錯誤者,申請人應檢送相關證據以供查證申請人名稱或地址繕打錯誤 (商施26)。;申請更正的內容,不可以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範圍 (商25Ⅱ) 。例如:商品名稱原記載為「化粧品,即乳液、化妝水。」更正為「化粧品,尤指乳液、化妝水。」則有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範圍的情形。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4、倘商標權人想要在商標評定或異議程序中,申請更正商標註冊事項(商25),有無時間的限制?
    商標註冊後,如發現原註冊申請事項有誤寫、誤繕或其他類此明顯錯誤情形時,均可申請更正(商38Ⅱ準用商25),不因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而受影響。但申請更正的內容,不可以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之範圍(商25Ⅱ)。至於涉爭議案件欲排除有衝突的註冊指定商品/服務者,應申請辦理減縮商品/服務,非屬於申請更正的範圍。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5、申請中的商標如何申請分割?
    申請人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可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申請分割為二個以上的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並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及其申請註冊的相關文件(如商施13〜18所要求檢附的文件),原申請案於核准分割後即加註分割予以結案(商26;商施27Ⅰ)。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的商品/服務範圍(商施27Ⅱ)。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6、商標已核准審定但尚未公告註冊,可以申請分割?
    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智慧局將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商施27Ⅲ)。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7、共有商標申請減縮或分割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需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商標申請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或分割,影響共有商標的權利範圍,為保障共有人權益,應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請求減縮商品/服務來函得由共有人全體具名或檢附共有人全體具名的同意書。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1.48、申請中的商標可否移轉於他人?又申請人公司名稱或其公司組織種類異動時,應如何處理?
    商標申請後,申請人可以將商標註冊申請所生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受讓人應檢附雙方簽名或蓋章的契約書或同意讓與的移轉證明文件(商施28),以變更商標申請人名義方式辦理。至於公司營業主體相同(相同公司統一編號),只是變更公司名稱或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種類情形者,則可以檢附變更證明文件,辦理申請事項變更(參Q38)。若是共有商標的註冊申請,辦理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的移轉時,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定事由移轉時,則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商28)。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實務作法請參考「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網址: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285309&ctNode=7048&mp=1)。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什麼情況下須要聲明不專用?
    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部分,而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須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亦即申請人依法應就該不得單獨註冊的「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主張不在專用之列,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至於商標權範圍有無產生疑義,判斷重點如下: 1.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可據以認定該部分屬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智慧局並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作為「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的補充。 2.當商標圖樣中的文字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但少見同業及公眾用來說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時,則商標權人就該說明性文字是否取得專用權,並不明確,容易產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即應聲明不專用。此外,當說明性用語為外文,縱使外國同業及公眾常用來說明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若少見國內同業及公眾使用時,仍可能產生是否為商標權範圍所及的疑義,則亦應聲明不專用。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3、申請人申請註冊時未主動聲明不專用,智慧局認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會通知補正?
    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若屬有可能對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情形,依法須聲明不專用,故申請人必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後,才可以註冊,故申請人未主動聲明不專用時,智慧局將發給核駁先行通知書,限期回覆是否同意聲明不專用,申請人不同意聲明不專用或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者,智慧局將核駁其註冊申請 (商29Ⅱ、Ⅲ)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4、申請人申請註冊時主動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惟智慧局認該部分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智慧局將如何處理?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智慧局認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縱經申請人主動聲明不在專用之列,亦不予公告,以維持智慧局認定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原則的一致性,並使各界有所依循。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5、如果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的部分,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部分無疑義時,將如何處理?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同時包含有疑義及無疑義者,原則上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不用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有致疑義的,始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例如「DORRI KAFFE德力咖啡及圖」使用於咖啡、咖啡豆、即溶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咖啡」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無須聲明不專用;德文「KAFFE」為「咖啡」之意,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不具識別性,德文非國人普遍熟悉的語言,為避免產生商標權範圍及於該文字的疑義,應聲明不專用,聲明方式為:本件商標不就「KAFFE(德文:咖啡)」文字主張商標權。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6、商標聲明不專用與否,是否會影響到商標權人主張權利?
    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係就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因此,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不論其是否屬於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得主張權利,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7、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為何不得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而核准註冊?
    功能性可區分為實用功能性及美感功能性,前者包括達成商品使用目的或技術效果所必要的特徵,以及由較便宜或簡單的製造方式所產生的產品特徵;後者則指該特徵雖不具實用功能性,不能增加商品或服務的效能或降低其成本,但是明顯具有其他的競爭優勢,而該競爭優勢應保留給同業使用,而不宜由一人所獨占。故基於公益考量,避免有礙於同業的公平競爭及社會的進步,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所必要者,不能取得註冊,亦不得因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識別標識,而得主張有後天識別性,且縱使其註冊已超過5年,若確實為發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所必要者,仍有被撤銷註冊的可能。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8、政府機關的標識,可否申請商標註冊?
    若在業務上有需要,政府機關可以機關的標章或其他文字、圖形,指定使用於相關商品/服務,提出註冊(商30Ⅲ)。如果是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政府機關的標章或其所發給的褒獎牌狀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智慧局會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核駁。為利於審查,目前智慧局有受理政府機關標章備查業務,並於備查後,將之公告於商標公報周知。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9、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具公益性機構」,於實際審查時,應如何認定?
    「具公益性機構」的認定,可考量其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有益於社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否特定等事證,再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又鑒於公益性機構需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成立要件始得合法成立,且在組織章程需載明設立之公益目的,是以,組織章程應可作為認定是否具公益性機構之直接證據;如無組織章程可參,則可從該機構所主辦的公益活動加以判斷。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0、將相同或近似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指定使用在非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可否取得註冊?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相同或近似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固限於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始不得註冊。但將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指定使用於非類似商品/服務,若有致妨害公共秩序;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仍可依同法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審酌有無不得註冊的情形。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1、101年7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將「酒類地理標示」修正為「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是否有意排除對「其他酒類地理標示」的保護?
    修正前「酒類地理標示」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中的「葡萄酒或蒸餾酒(wines and spirits)地理標示」額外保護標準相較,顯然過廣,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修正為「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以明確其適用範圍。至於葡萄酒或蒸餾酒以外的酒類商品有致產地誤認誤信之虞者,應適用同條項第8款規定(商30Ⅰ○8、○9)。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2、依審查人員發給的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提出引據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同意書時,是否即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適用?
    審查人員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提供避免註冊衝突的可能方案,僅係依法律適用的情形提供申請人參考,故並非提出引據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同意書,即認為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適用,審查人員尚須進一步審查是否有該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的情形。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3、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規定「顯屬不當」的情形為何?
    同意商標並存註冊制度,雖原則上尊重先申請或先註冊權利人的自由意志,惟為避免商標喪失應有的正確指示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並影響他人的正當權益,乃明定但書的限制。但書「顯屬不當」的情形,包括(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者;包括消費者可能將之視為相同的情形,例如「旺旺」與「旺-旺」商標、「BABY CARE」與「baby care」商標;「藥錠」與「藥丸」商品、「唇膏」與「口紅」商品或「小吃店」與「小吃攤」服務等。(二)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者;容易減損註冊商標的拍賣價值,並有可能影響拍定人權益。(三)其他;如團體商標權人同意近似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註冊等 (商30Ⅰ⑩;商施30)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4、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30Ⅰ○12),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商48、57)。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5、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謂「意圖仿襲」,是否為ㄧ主觀要件?將如何審查?
    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增列「意圖仿襲」文字,只是釐清本款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立法意旨,並非增訂主觀要件或限縮其適用範圍。至於申請人是否基於仿襲意圖所為,自應斟酌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等客觀存在的事實及證據,依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如他人先使用的商標具高度獨創性且雙方有業務競爭類似的關係存在時,申請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註冊,即難諉為巧合,應認有意圖仿襲的情形。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6、歷史著名人物名稱是否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商29Ⅰ○1),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商30Ⅰ○7)。(詳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4.6.2)。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7、是否可以用過世人士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以過世之人的姓名作為商標,雖因其人格權失所附麗,而不該當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保護,惟該他人的姓名若依相關公眾的認知,仍會與特定人士產生聯想,申請人自宜徵得其遺族同意,始得註冊(商30Ⅰ○11)。以已逝人士的姓名或稱謂作為商標,其本身意涵雖然無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但以著名人物名稱從事市場交易之各種商業行為,法律上若任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用,難謂無影響社會上既有之尊重及倫理規範,並易造成業者利用已故著名人物的名聲,獨占使用於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若有背於社會公共利益者,亦不得註冊(商30Ⅰ○7)。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8、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公司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是用來指示不同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基於公司、商號名稱的登記與商標申請註冊的審查不同,常有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類似的情形,實務上亦常見企業以自己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作為商標註冊,故他人登記的公司名稱若已臻著名,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者,申請人未經該公司同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即有可能致相關公眾對其商標指示的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得註冊。(商30Ⅰ○14)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19、可以他人的著作申請註冊商標?以他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如利用他人雕像的照片或繪圖軟體中各式內建圖形),排列組合成為商標圖樣,是否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商標除應具有識別性外(商29Ⅰ),復不能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不得註冊事由,其中包括商標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確定的情形。若商標已註冊者,任何人得提起異議,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至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其著作申請商標註冊,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而有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則應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0、如何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 條規定,應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發布之類別名稱公告之, 其歸類原則是採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標準(尼斯協定),而類似商品/服務的認定, 並不受該分類的限制。智慧局彙整「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羅列商品及服務組群, 初步界定商標申請註冊時須相互檢索的商品/服務範圍可提供參考。但審查時,仍會就商品/服務的功能、用途、交易習慣和市場實際情況等因素作判斷。另類似商品/服務的認定, 係為判斷混淆誤認與否的重要考量因素之ㄧ,建議參考「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3」有關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程度的說明。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1、商標法第30條第1項部分條款但書規定「同意」申請註冊者,應以何種方式表示?
    商標註冊申請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因此,申請人舉證已徵得他人「同意」的事證,自應以書面為之。該同意書面形式不拘,但應明確載明同意的內容以供審酌,可於申請註冊時併同申請書檢送,或經智慧局通知陳述意見後以補正函的方式檢送。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2、經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所有人出具同意申請的同意書,是否須核對前述商標所有人的公司章?
    為確認同意書係出自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商標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會核對同意書所蓋印章與先權利人留存於智慧局的印章是否相符,若印章不符,可以由前權利人具結方式辦理,如有虛偽不實的情形,由具結人自負法律責任。在個案審查時,尤其是外國商標權人或申請人,若有其他事證足以認定其確實有權簽署該同意申請註冊文件的意思表示者,則該同意書仍可被採認。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3、同意他人申請註冊或並存註冊後,未來自己若再申請近似商標時,是否會有影響?
    商標審查係採逐案審查為原則,如甲曾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在後的乙商標註冊,嗣後甲另案再申請的商標,若與乙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時,仍須徵得乙案商標權人的同意,始得核准註冊(商施33)。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4、同意他人申請註冊或並存註冊,如雙方代表人為同一人時,檢附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商標所有人之同意書,是否有特別規定?
    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或關係人為本國公司,且雙方代表人為同一人,為免違反公司法之規定,並存同意書應蓋公司大小印鑑外,另由不執行業務股東(有限公司)或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簽章,並附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或蓋有股東印章之股東名冊影本。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5、核駁先行通知陳述意見期間,經申請人申請延長後,第2次申請延長,智慧局如認為無理由者,是否會發文通知不受理延長?
    申請人第2次申請延長陳述意見期間,智慧局得依補正的事項、延長的理由及證據,再酌給延長期間。至於延長的申請無理由者,智慧局將敘明不受理延長的理由發文告知不受理,申請人對智慧局實體所為核駁審定表示不服時,得一併就不予受理延長事項聲明不服。(商施34Ⅲ;行政程序法174)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6、一申請案中部分指定商品無法註冊,審查人員是否會主動為部分核准,部分核駁的處分?法條依據為何?
    有部分商品/服務有不得註冊情形時,審查人員於核駁審定前會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收受核駁理由後,可以就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申請減縮、分割及聲明不專用,但是必須於核駁審定前為之(商31Ⅱ、Ⅲ)。申請人若未主動申請分割或減縮不得註冊的商品/服務,因該商標註冊申請案有法定不得註冊情形,智慧局將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將全案予以核駁,不會為部分核准及部分核駁的處分。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7、註冊費應於何時繳納?
    智慧局於核准審定時,將一併發給商標註冊繳費單,註冊費應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一次繳清。申請人除得臨櫃繳納外,亦可以到自動櫃員機ATM、網路ATM、網路銀行轉帳繳納(詳繳費單)。商標/團體商標,每類2500元;團體標章/證明標章,每件2500元。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29、商標審定書送達錯誤,是否會延誤繳納註冊費期限?
    繳納註冊費期限,係自核准審定書合法送達後起算二個月,故商標審定書若有送達不到而重送情形,繳納註冊費期限自以合法送達時起算。申請人於收受審定書後,宜儘速繳費,俾便商標早日公告註冊,取得商標權。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30、原設有代理人的商標申請案,於核准審定後,可否由申請人自行辦理繳納註冊費?核發註冊證可否逕寄申請人?
    商標代理人受送達的權限未受限制者,智慧局應向代理人送達;又撤回代理權的授與,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71條及第24第4項所明定。代理人權限的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智慧局)不生效力(商施5Ⅱ),故申請人若想要自行繳納註冊費,並取得註冊證者,宜先撤銷代理人權限,智慧局依法為商標註冊公告後,即可將註冊證送達申請人,以避免爭議。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31、未在法定期間內繳納註冊費,是否有補救的措施?
    申請人於核准審定書合法送達後的二個月內未繳納註冊費,如果不是故意的,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繳納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但是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如果已經有第三人獲准商標註冊或提出申請,為避免影響到第三人權益,此時即不得以加倍繳費方式予以註冊公告(商32)。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32、商標法第32條第3項「非因故意」未繳納註冊費的認定標準為何?
    申請人將實際未能依限繳納註冊費的事由釋明即可,例如因出國、住院、忘記或其他事由未能依限繳納註冊費。若無影響他人申請或註冊的商標權益時,皆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二倍的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33、依商標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申請復權,是否需先同時補繳規費?
    申請復權除應釋明非因故意遲誤繳納註冊費的情形外,而且應同時加倍繳納註冊費,未敘明復權理由或未繳納2倍註冊費(包括繳納不足)者,智慧局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復權未超過得申請復權的6個月期間,但補正2倍註冊費的時間如果超過得申請復權的期間未補正到局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34、只要在註冊費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補繳,商標就可以公告註冊?
    申請復權是法定期間經過後,特別賦予申請人補救的一種措施,因申請人在法律上已無可保護的權益存在,故必須在不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回復失去的權利,其與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而申請回復原狀的情形,並不相同。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主要指第三人已在先商標未依法繳費後的6個月內,因信賴無在先商標的存在而申請註冊,或智慧局依法已核准他商標註冊者而言。所以,智慧局會以申請復權之日為基準點,審酌申請人商標如公告註冊是否會影響到第三人的權益。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35、商標法第32條第3項所稱「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註冊者,不得為之」,是指何種情形,是否可舉例說明?
    有關本條項但書的規定,以下列3個案例予以說明: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A案與B案為相同或近似商標且指定商品/服務類似,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A案申請日早於B案,但A案核准後並未於期限內繳納註冊費,B案在A案繳納註冊費期限過後才審查,若當時A案尚未提出加倍繳納註冊費的要求,B案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時能否核准審定?A案事後可否申請復權? B案審查時,A案因未予註冊公告而不存在,B案自得核准審定。於此情形,A案若於其後申請復權,依本條但書規定,為避免B案取得商標權受影響,自不得准A案加倍繳費後註冊公告。 2.續前,B案係在A案過註冊費繳費期限後才提出申請,A案在B案申請後審定前提出加倍補繳註冊費的要求,A案能否復權?A案是否會對B案的核准產生影響? A案係於B案申請商標註冊後,向智慧局申請復權者,因智慧局審查A案是否得以復權時,已有B案申請在案,依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亦不應核准A案復權。 3.續前,B案在A案提出加倍補繳註冊費之後才提出申請,則A案加倍補繳註冊費的要求是否會被接受?A案復權是否對B案的權益產生影響? B案於A案申請復權後始申請註冊者,因智慧局審查A案是否得以復權時,並無第三人法律上受保護的權益存在,自得核准A案加倍繳納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
  • 2.2.36、第三人對智慧局所為申請人依商標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准予註冊公告的處分不服時,該如何救濟?
    第三人如認為其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的權益,因智慧局核准申請人復權而受影響,亦即,認為智慧局所為准予復權商標註冊公告的處分,有違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出訴願,或敘明理由向智慧局表示不服,智慧局應依相關規定審酌有無撤銷違法復權處分之情事。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2.37、商標申請案未核准註冊前是否可以使用該商標?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商2)。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3.1、商標權期間如何計算?
    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3.2、商標權期間屆滿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時,可以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核准延展的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商標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就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全部或ㄧ部申請延展註冊(商施35)。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3.3、可以就部分類別申請請延展註冊?
    申請延展註冊是按類別繳交規費,每類4000元。如果註冊商標原指定使用於第3類及第25類商品,商標權人不打算繼續使用第3類商品,可以單獨就第25類商品申請延展,並繳納1類的費用4000元。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3.4、申請延展註冊後,如果撤回申請案,是否會退還原繳的規費?
    如果在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即撤回申請案,是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的延展註冊費(商標規費收費標準4Ⅱ)。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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